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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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梁某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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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案件,2024年6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中航城小區曾發生一起令人扼腕的故意殺人案,35歲的小區住戶梁某瀅持刀闖入被害人住所,致27歲的王紫雅因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身亡。起訴書顯示,經鑒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案發當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此案自案發即牽動全網目光,確診精神病就能減刑?如何防止“精神病” 淪為惡性犯罪的 “免死金牌”?“入室殺人”與 “家門口殺人” 法律后果有別嗎?這些話題持續熱議。如今案件一審落槌,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專訪資深刑辯律師們,深度解讀案件背后的法律關鍵點與深層法治意義。
精神病人犯罪咋認定?
核心看作案時能力,“可以”從輕≠必須從輕
北京愿法律師事務所高芳芳律師表示,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有明確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很多人會誤以為有這個規定就一定能從輕,對此,高芳芳律師特別指出,法律寫的是“可以”從輕,而不是“應當”從輕,這就給了法官裁量權。尤其是像故意殺人、強奸這類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暴力犯罪,就算被告被認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法院也可能不予從輕,或者只稍微從輕,這也是現在司法實踐的常見做法。
北京天馳君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常芬律師坦言,依據刑法第十八條及近年司法實踐,精神疾病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核心,并非“是否患病”,而是“作案時是否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司法實踐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僅為量刑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必然的“從輕理由”。
針對本案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結果,兩位律師分析認為,一方面,被告人持刀入室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且不具備自首、立功、獲得被害方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其行為理應受到嚴厲懲處;另一方面,司法鑒定明確其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這一客觀情況成為法院考量從輕處罰的重要因素。
“精神疾病”死刑適用有啥邊界?
不同精神狀態對應不同裁判規則
對于大家最關心的“精神疾病”死刑適用邊界,高芳芳律師直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精神病人不適用死刑不是絕對的法律原則,而是有嚴格條件限制,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絕對不適用死刑,應強制醫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極端情況下(情節極惡且精神疾病影響輕微)可判處死刑;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犯罪:與普通人犯罪無異,可適用死刑。
精神鑒定如何經得起檢驗?
杜絕“精神病”淪為犯罪免責擋箭牌
“精神鑒定如何經得起檢驗”“如何防止精神病成為避罪工具”成公眾質疑焦點,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駿律師,在接受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法眼|精神疾病絕非免罪牌!惡性案件背后,法律短板如何補?》報道采訪時,給出過專業分析與建議。
周駿律師表示,盡管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均可申請精神鑒定,但實踐中超半數鑒定由公安機關主導,當事人申請常被忽視。此外,部分鑒定機構存在資源與專業人員不足問題,且鑒定常局限于單一醫學視角,導致結論科學性與公正性難以保障。
此外。精神鑒定結論的爭議性加劇了司法困境。周駿表示,因精神鑒定具有回溯性、主觀性,不同機構或專家結論不一致率極高,部分案件甚至出現三種結果,嚴重干擾司法審判。
他還指出,1989年頒布并沿用至今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仍是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然而,該規定存在明顯缺陷,由于未明確區分精神病性與非精神病性障礙的責任能力評定標準,致使“醫學要件虛化”問題較為突出。一方面,部分被告人借機偽裝抑郁、焦慮等癥狀逃避責任,因標準缺失鑒定人員難以甄別;另一方面,真正患有重度精神障礙但癥狀不典型者,可能被錯誤認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造成判決不公,亟待完善鑒定標準。
對此,周駿律師建議,應完善《精神衛生法》配套規范,將抑郁癥等納入責任能力評估體系并制定量化指標;組建含精神科醫生、法學專家的跨學科鑒定小組,建立嚴格復核機制;對限制責任能力者分級量刑,結合病情嚴重程度、犯罪情節調整從輕幅度;同時完善配套機制,設立社區監管機構跟蹤出院精神病人,強化監護人責任約束。
“入室殺人”定性為何成關鍵?
絕非地點之爭 關乎居所安全法益
“入室殺人”定性為啥如此關鍵?它和“家門口殺人”的法律后果有啥不同?認定后就一定會從重處罰嗎?這些問題,指向的是公民居所安全的法益保護。
“被害人代理律師‘本案系入室殺人’的主張,并非單純界定案發地點,而是指向故意殺人罪的加重情節認定。”常芬律師表示,“入室殺人”與“家門口殺人”的核心區別在于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居所是公民最核心的安全庇護所,“入室殺人”直接突破了公民最后的安全防線,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遠大于普通故意殺人,這也是刑法對入戶暴力犯罪予以從嚴打擊的立法初衷。
至于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正當防衛”主張,常芬表示,一方面,證據顯示被告人無故滋擾、主動持刀捅刺被害人頭部、面部、胸部等要害部位達10刀 ,其行為強度與“防衛”的必要性、適度性嚴重背離;另一方面,被害人用陶瓷擺件擊打被告人頭部的行為,屬于面對致命暴力時的本能反抗,符合正當防衛的認定邊界,而被告人的攻擊行為明顯超出防衛范疇,屬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與“正當防衛”的法律要件無涉。
目前,本案一審現已宣判。本案引發的關于精神鑒定與刑事責任邊界的討論,已遠超個案范疇。我們將繼續跟進案件后續進展及相關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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