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為拓展保險業務非法購入2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離職后因急需用錢,保險業務員周某便將這些信息當作“珍貴資料”出售,還列出包含姓名、電話、財產狀況等內容的“信息菜單”供買家“點單”。
經查,周某累計向15名買家售賣25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涉案金額4.3萬余元。2025年12月15日,周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其他涉案人員在進一步處理中。
離職后將客戶資源變現
2024年6月,周某入職一家大型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沒有底薪,按照業務量拿提成。周某對銷售保險沒有從業經驗,只知道推銷保險需要找到有意向的客戶,所以擁有豐富的客戶資源至關重要。
為擴大保險客戶范圍,周某嘗試過傳統的電話推銷、去街頭發傳單攬客、去小區辦講座,都收效甚微。
后來,周某通過網上渠道購買了2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用于聯系客戶,開展業務。然而,周某還是沒談成幾單業務,這讓他覺得自己并不適合這個行業。沒過多久,周某向公司提交辭呈。
離職后,周某回到山東老家。周某家境貧困,父母和弟弟都患有疾病,急需用錢,但周某一時間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
2024年10月的一天,無所事事的周某想起自己手中還有2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面對大量的“珍貴資料”,他開始動起歪腦筋:“何不找渠道將這些信息變現呢……”
“BX數據,有意者私信。”周某在一些社交平臺和貼吧發出不少這樣的暗語。網友宋某看到這些暗語,立即就明白了其中的含義。宋某是從業多年的保險銷售人員,知道發帖人是同行,對方想出售保險行業的客戶信息數據。
宋某加了周某的微信,周某將包含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菜單”發給宋某,讓他根據自身需要“點單”。“菜單”中的內容包括姓名、電話、家庭住址等基本公民個人信息,甚至還有銀行存款金額、保險存單金額等涉及個人財產的隱私信息。按照不同信息種類和信息條數,周某羅列出相應的“套餐價格”。
千萬元級存款客戶信息0.2元一條
周某不知道的是,宋某是經過多番“比價”后才選中他的。宋某先買了200多條公民個人信息,打算試一試這些信息是真是假。之后,宋某按照信息上的手機號撥打電話推銷保險,發現確實基本上都能打通。幾天后,宋某再次花5000元購買了十幾萬條公民個人信息。2025年2月,宋某想要充分利用買來的公民個人信息,于是又將這些信息轉賣獲利。
另一家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趙某在瀏覽社交軟件時,發現了周某發的“獲取個險客源”的帖文。同年2月至3月,趙某分4次向周某購買近4萬條公民個人信息,每條公民個人信息0.2元。在趙某購買的信息中,有200條是某銀行千萬元級存款客戶的公民個人信息。事后,趙某還把購買來的公民個人信息分享給自己的徒弟。
向周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還有剛入職某家保險公司的董某。作為新員工,董某如果無法累積足夠的新客戶數量,公司就不給他轉正。董某找遍各種渠道,想要完成考核目標。后來,他刷到社交平臺中介紹保險業務的聊天群,里面有許多同行都在交流客戶個人信息的事情。通過該群,董某聯系上了周某,并購買了多家保險公司銀行客戶的公民個人信息。
經查,周某售賣公民個人信息所得的錢,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很快,北京市公安局在開展個人信息保護系列專項行動時,發現了周某等人的犯罪行為。
2025年4月2日,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6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買賣公民個人信息,雙方均擔責
周某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售賣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和獲利金額。檢察機關將公安機關扣押的周某個人電腦、手機等電子產品進行證據可視化分析,并全面審查周某與買家之間的聊天記錄和交易信息。為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檢察機關進一步引導公安機關對數據進行去重工作。
經審查,檢察機關發現周某除了將公民個人信息賣給宋某等3人外,還有另外12名買家,最終確認周某一共售賣25萬余條公民個人信息,涉案金額為4.3萬余元。在證據面前,周某承認了上述犯罪事實。
“根據法律規定,涉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賣方和買方都應擔責。宋某等3人均為保險行業的從業人員,其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以合法經營活動為目的而非法出售和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具有相應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對于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合法經營活動的情況,需要根據其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種類、數量、是否進行二次銷售等情節決定是否對其進行處罰。”辦案檢察官在接受《方圓》記者采訪時表示。
2025年7月21日,宋某、趙某、董某3人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他涉案人員的相關問題也在進一步處理中。
2025年7月31日,豐臺區檢察院以周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12月15日,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退繳違法所得4.3萬余元,并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4.3萬余元。另外,要求周某刪除軟件中存儲的相關公民個人信息,在省級媒體上就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案發后,辦案檢察官就保險行業客戶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和售賣等問題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交流。相關單位表示已加強對單位涉及客戶個人信息的保密管理,嚴格要求單位人員簽訂保密協議,進一步限制一般銷售人員接觸客戶個人信息資料的權限。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語斯雯頔 郭英杰 田雨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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