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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7年5月,張某因經營周轉需要,向同學李某求助。李某念及往日的同學情誼,考慮到自己銀行賬戶內除了有儲蓄8萬元,前些時候向銀行借的貸款還有28萬元尚未使用,遂出借張某30萬元應急。張某當即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月利率2分。
張某沒有按期歸還借款,李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按約定的24%年利率支付利息。
張某辯稱,李某所借30萬元借款中有28萬元是銀行貸款,然后高利轉貸給自己,違反法律規定,雙方達成的借款合同無效,利息約定因此也無效,自己只需要償還借款本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根據雙方過錯,認定涉8萬元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利息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涉22萬元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自借款交付之日至貸款到期之日的利息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認定“套貸轉借”行為的關鍵在于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并據此區分不同情形,認定合同效力。
其次,李某出借張某30萬元,扣除自有資金8萬元,剩余22萬元系出借從銀行獲取的貸款,這一行為符合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因此,張某與李某之間,涉22萬元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涉8萬元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
再次,涉22萬元的民間借貸合同雖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但張某應向李某返還借款本金。
第四,李某出借給張某的22萬元系套貸轉借,且李某確實因向銀行貸款而承擔了利息成本,加之要避免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得不當利益,因此張某應支付李某一定的資金占用利息。
最后,民間借貸必須堅守資金來源合法的底線,對出借人而言,切勿通過銀行貸款、信用卡套現、花唄、借唄、京東白條等金融產品套取資金轉貸,該行為將直接導致借貸合同無效,約定的高額利息同樣無法得到法律支持。若不能及時還款,出借人將面臨征信受損、被金融機構起訴等風險。若以牟利為目的進行套貸轉借,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還涉嫌構成高利轉貸罪,將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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