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獲悉,《云南省口岸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口岸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升級,推進智慧口岸建設。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加強口岸信息化建設,利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各方信息互聯共享和資源協同聯動,提升口岸監管和服務效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口岸數據共享機制,推進口岸主管部門、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之間實現公共數據共享。
《條例》規定,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對口岸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定期公布口岸運行情況。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應當依據監測分析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口岸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數據。
根據《條例》,口岸建設、查驗保障和運行維護等經費按照規定由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的,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口岸臨時開放所需經費,由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口岸貿易增長與口岸建設資金支持掛鉤機制,構建多渠道投融資的口岸發展保障模式,吸引和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口岸建設和發展。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口岸推進沿邊產業園區建設,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和跨境物流、跨境旅游,促進口岸經濟發展。
《條例》規定,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升口岸貿易發展水平,發展口岸特色商品貿易和跨境貿易,推動邊民互市貿易創新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邊民互市進口商品落地加工試點,促進興邊富民、穩邊固邊。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口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口岸城市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建設產城融合、城鄉融合的口岸城市。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口岸發展規劃、年度審理計劃、口岸開放申請之間的關系。
(云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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