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龔某同陳某、江某等14名戰友聚餐。龔某飲酒后駕駛輕型欄板貨車逆向行駛,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龔某當場死亡。事發后,龔某親屬將14名共同聚餐者起訴至法院,索賠30余萬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12月20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此前,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龔某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并死亡,自身具有重大過錯,十四名被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主觀上沒有過錯,一審判決駁回其親屬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龔某親屬上訴,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由陳某、江某等14人各賠償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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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男子聚餐后酒駕出事故死亡
家屬起訴14名聚餐者索賠30萬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三原告系死者龔某近親屬,被告陳某、江某、付某、胡某甲、范某、黃某甲、姚某甲、汪某、劉某、夏某、姜某、郭某、彭某、楊某與死者龔某為戰友關系。
2024年8月1日,龔某同14名被告在貴溪市某某酒樓進行聚餐。同日21時許,龔某在貴神公路泗瀝鎮集鎮下坡路段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龔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龔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47.68mg/100ml。
貴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寫明:“龔某飲酒后駕駛輕型欄板貨車逆向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龔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之后,原告得到交通事故賠償款424701元。
原告認為,十四名被告作為與死者共同聚餐之人,在可能知道龔某飲酒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主觀上存在著過錯,應對龔某的死亡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十四名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等30余萬元。由于雙方分歧太大,導致多次調解后仍失敗。
一審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14人各賠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龔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具備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駕車參加聚餐時,本人應盡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高度注意義務,并預見到酒駕帶來的危險。龔某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并死亡,自身具有重大過錯。十四名被告對龔某的死亡結果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主觀上沒有過錯。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經查,死者龔某與十四名被上訴人系戰友關系,共同飲酒后,龔某駕車送被上訴人楊某回家,之后在自行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三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龔某是受十四名被上訴人的邀請共同飲酒,也無證據證明飲酒時被上訴人有勸酒的行為及龔某的死亡與飲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作為共飲人的十四名被上訴人在飲酒后卻各自回家,未能相互照顧保證安全,其對于龔某的死亡雖沒有直接過錯,但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可以適當分擔民事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死者負主要責任,其近親屬仍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故對于上訴人主張的1009118元損失,法院予以確認。但共同飲酒人的責任比例應考慮原因力的大小,本案中共飲人之間未出現超出正常社交程度的勸酒、拼酒行為,死者龔某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飲酒后不能駕車,仍自行開車導致事故發生,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鑒于龔某已獲交通事故賠償款424701元,故共同飲酒人應承擔責任比例不宜過重,法院酌定由十四名被上訴人各支付上訴人4000元賠償款。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判決如下:撤銷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由被上訴人陳某、江某、付某、胡某甲、范某、黃某甲、姚某甲、汪某、劉某、夏某、姜某、郭某、彭某、楊某各賠償上訴人4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楊珒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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