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為求領導幫忙漲工資,
先后通過微信轉賬4筆紅包,
合計5000元。
不曾想,
薪資沒漲成,
反倒被公司以賄賂為由解雇!
這起糾紛從勞動仲裁、一審、二審,
一路打到高院再審,
拉鋸數年才塵埃落定…
到底是公司“小題大做”,
還是員工“踩了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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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2015年5月18日,孫某入職安徽合肥某物業公司。雙方約定合同期至2017年6月30日 。并于2017年7月1日續簽勞動合同期至2020年6月30日。
2017年6月,孫某通過微信向領導江某轉賬2000元,留言:“這次加工資能幫我一把嗎?謝謝”。
2017年11月,孫某通過微信向2位馬姓領導各轉賬1000元。
2017年12月,孫某通過微信向領導舒某轉賬1000元,留言:“在這工作馬上就第3個年頭了,工資一直未漲過一分,請您幫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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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非事件圖
2018年6月1日,公司向孫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經查,你在2017年6月至12月期間先后行賄4人,金額高達5000元。《員工手冊》載明:任何有貪污、受賄、行賄、侵占公司財產的情形,無論金額大小,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因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決定,現與你解除勞動關系并于2018年6月1日生效……”。
孫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3100元。2018年9月14日,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一審判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
二審、高院反轉
一審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舊版(2017年5月之前)的《員工手冊》規定“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為包括“任何有貪污、受賄、侵占公司財物的情形,不論金額大小”等,未包括“行賄”行為。
其次,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新版(2017年5月之后)的《員工手冊》系經民主議定程序制定、規章制度內容已經公示、公告。
再次,雙方于2017年7月1日續簽的勞動合同中,對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又未提及“行賄”行為。
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很顯然,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備行賄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綜上分析,雖然孫某向公司部分領導送禮金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但尚不足以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
2019年5月13日,一審判決:公司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依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3100元。(孫某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385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7年5月25日,孫某簽收公司更新的《員工手冊》。2017年7月1日,孫某續簽勞動合同。孫某作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員工,對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規定是明知的。
孫某謀求增加工資,本應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通過正常途徑提出申請。但其卻通過私下向單位相關人員發放紅包的形式,提出增加工資的請求。其行為,顯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和雙方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擾亂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公司在發現孫某的不當行為后,經單位工會同意,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非違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金。
2020年4月13日,二審改判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3100元。
孫某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再審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向單位領導發數額較大的紅包,謀求勞動合同以外的利益,雖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行賄,但屬于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行賄行為。
公司發現孫某的不當行為后,經單位工會同意,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孫某主張公司已喪失合同解除權,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2020年9月17日,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孫某的再審申請。
社長有話說
小小“加薪紅包”,
引發一場為期2年多的
勞動爭議拉鋸戰。
@勞動者
職場訴求理應通過正當渠道提出,
妄圖靠“走捷徑”達成目的,
最終只會得不償失。
@用人單位
需暢通薪資溝通渠道,
搭建反饋平臺,
以公平協商化解勞資矛盾,
從源頭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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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員工刪除的聊天記錄當開除證據?
法院判了:違法解除!
文中均為化名
申工社綜合整理自勞動法庫、中國裁判文書網等
案號:(2020)皖民申3377號
本期編輯:狄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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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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