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報道,女生邀請男生到家中居住后報警稱被強奸,法院認為邀請同住不等于性同意,男生獲刑2年9個月。 2024年7月,17歲的小董與17歲的麗麗(化名)相識,隨后很快確定戀愛關系。8月初兩人約定從許昌去鄭州玩。期間,麗麗邀請小董前往鄭州的家中居住。據判決書顯示,麗麗稱她跟小董商量好分房睡,但小董卻留在了自己房間,并對她進行性侵。
事發后麗麗報警,小董也被警方控制。小董母親說,女方邀請兒子去家住,兒子沒有采取暴力手段,不認可“強奸”行為。此外女方還曾在兒子被拘留后發微信留言稱“好想你”。2025年9月28日,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認定,小董雖然應邀去麗麗家居住,但這并不代表同意性行為。法院一審判決,小董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小董已經提出上訴。(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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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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