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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法課堂
開講啦
每一則案例都是精心挑選
每一個法律知識
都關乎您的權益保護
今天
讓我們一起學習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小板凳準備好了嗎
開始上課了
讓我們先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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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初,劉某雇用工人給其伐木,該工人臨時有事找張某為其頂工一天后,經劉某領工的同意繼續為劉某從事伐木工作。同月7日下午,張某在伐木過程中被倒地彈起的樹木砸傷右臂,先后送往縣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救治,診斷為右尺骨近端骨折等,住院治療16天。后張某自行委托司法鑒定,結論為: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5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后續治療費建議8000元。因協商賠償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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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張某在給被告提供勞務期間致傷,雖劉某辯解張某并不是他雇傭的,而是為他人頂工的,雙方之間沒有形成勞務關系。法院認為,張某經領工同意代替他人在劉某處伐木且劉某并未表示反對,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務關系,劉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伐木作業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亦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張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由劉某承擔70%的責任,張某承擔30%。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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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程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的計算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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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勞務方應履行審慎選任義務:雇主或個人用工者應當對提供勞務者的身份、資質及勞動關系進行明確審查,避免因“臨時頂工”“代班”等情形模糊用工關系,導致責任認定不清。
2. 提供勞務者須增強安全意識: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作業時,應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做好自我防護,若因自身疏忽導致損害,需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3. 注意證據保存與及時維權:發生人身損害后,應及時就醫、固定證據,包括醫療記錄、費用票據、鑒定意見等;賠償協商無果的,應在法定時效內提起訴訟,避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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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白濤濤
編輯:梁小慶
終審: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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