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提示
投稿郵箱:793325393@qq.com;法律咨詢:18321582603;商務合作:13023280425;增值服務:021-51526200(即可直通高凈值群)
本期推送案例為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誤工費主要是賠償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而受害人定殘后得到的殘疾賠償金亦是對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故定殘后不應支持誤工費。本案中,受害人于2021年1月19日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司法鑒定機構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鑒定意見書確定受害人構成傷殘,故受害人誤工期為120天,按照山東省2020年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受害人誤工費應為24982.68元(75989元÷365天×120天)。一審法院對定殘后的誤工費予以支持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
陶某琴與于某鋒、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受害人定殘后得到的殘疾賠償金亦是對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故定殘后不應支持誤工費
案件索引
一審: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21)魯0116民初3869號
二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魯01民終10946號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誤工費主要是賠償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而受害人定殘后得到的殘疾賠償金亦是對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故定殘后不應支持誤工費。本案中,受害人于2021年1月19日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司法鑒定機構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鑒定意見書確定受害人構成傷殘,故受害人誤工期為120天,按照山東省2020年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受害人誤工費應為24982.68元(75989元÷365天×120天)。一審法院對定殘后的誤工費予以支持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裁判全文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 魯01民終109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陶某琴
原審被告:于某鋒
上訴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陶某琴及原審被告于某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21)魯0116民初38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陽光財保萊蕪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陶某琴的誤工期限應計算120日,一審法院支持240天,判決數額過高。陶某琴的誤工期限雖經萊蕪弘正司法鑒定所評定為240天,但該期限明顯過高,于法無據。《法醫臨床檢驗規范》規定,三期鑒定規范規定了多處損傷不能將三期進行簡單累加,應以較長的損傷為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本案中鑒定機構出具誤工期限240日的意見于法無據,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120天。萊蕪弘正司法鑒定所作出誤工期限240天于法無據,期限過長。誤工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工作而減少的費用,損害人定殘后的殘疾賠償金亦是對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故定殘后不應再存在誤工費。《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附錄A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損傷恢復期較長的,誤工期限上限可以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故陶某琴的誤工期應計算為120天。
陶某琴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于某鋒、陽光財保萊蕪支公司賠償陶某琴醫療費30814.04元、誤工費232000元、護理費15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2000元、營養費9000元、殘疾賠償金10494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后續治療費12000元,共計403006.44元;由陽光財保萊蕪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于某鋒承擔;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保函費、保全費、鑒定費由于某鋒、陽光財保萊蕪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21 年1月19日11時39分,于某鋒駕駛魯SQxx**號小型客車沿濟南市萊蕪區財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汶陽大街路口南30米時,壓到行人陶某琴腳面,造成陶某琴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于某鋒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陶某琴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2021 年1月22日,陶某琴被送往醫院入院治療,后轉入濟南市人民醫院入院治療,2021年2月5日出院,共住院15天。經一審法院委托,萊蕪弘正司法鑒定所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萊弘司鑒所[2021]臨鑒字第206號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陶某琴左踝關節功能喪失達50%以構成十級傷殘;左足弓部分破壞構成十級傷殘;2.誤工時間240日;護理期限90日;營養時限90日;3.后續治療內固定取出費用約需12000元(6枚鋼釘)。陶某琴支付鑒定費2860元。
于某鋒駕駛的魯SQxx**號小型客車在陽光財保萊蕪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00萬元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質證意見,參照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即2020年度)統計數據,陶某琴的損失一審法院計算如下:(一)醫療費30814.04元(含于某鋒已經墊付的醫療費1000元)。由濟南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濟南市人民醫院收費票據、住院病歷等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陶某琴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500元(100元/天×15天)。(三)營養費3600元。根據鑒定意見,陶某琴的營養期限為90天,一審法院酌定營養費按40元/天計算,營養費為3600元(40元/天×90天)。(四)后續治療費12000元。根據鑒定意見,陶某琴的后續治療費12000元。(五)誤工費49965.37元。根據鑒定意見,陶某琴的誤工期限240日;其主張按29000元/月計算,雖提交勞動合同、銀行流水等予以證明,但未提供完稅證明、社保證明等證據,且銀行流水數額不等,并不能充分證明系純個人工資收入,故其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參照山東贏諾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經營范圍,一審法院酌情按山東省2020年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誤工費為49965.37元(75989元÷365天×240天)。(六)護理費10800元。根據鑒定意見,陶某琴的護理期限90日;其主張住院期間按兩人護理計算,但沒有提交醫囑或鑒定機構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酌定按120元/天計算,護理費為10800元(120元/天×90天)。(七)殘疾賠償金104942.40元。陶某琴經司法鑒定左踝關節功能喪失達50%以構成十級傷殘;左足弓部分破壞構成十級傷殘,其主張殘疾賠償金104942.40元(43726元×20年×12%),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鑒定結論,一審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陽光財保萊蕪支公司雖持有異議,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推翻,故對鑒定結論,一審法院予以采用。(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陶某琴經司法鑒定左踝關節功能喪失達50%以構成十級傷殘;左足弓部分破壞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法院酌定陶某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九)交通費300元。陶某琴住院15天,一審法院酌定支持每天20元,共計300元。(十)鑒定費2860元。由鑒定費發票在案佐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綜上,陶某琴的各項損失共計218781.81元(含于某鋒已經墊付的醫療費1000元)。判決:一、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陶某琴各項損失218781.81元。二、陶某琴返還于某鋒墊付的1000.00元,此款項從上述判決第一項中扣除,由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于某鋒或由一審法院過付;三、駁回陶某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誤工費,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誤工費主要是賠償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而受害人定殘后得到的殘疾賠償金亦是對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故定殘后不應支持誤工費。本案中,陶某琴于2021年1月19日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萊蕪弘正司法鑒定所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鑒定意見書確定陶某琴構成傷殘,故陶某琴誤工期為120天,按照山東省2020年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陶某琴誤工費應為24982.68元(75989元÷365天×120天)。一審法院對定殘后的誤工費予以支持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某某財保萊蕪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21)魯0116民初3869號民事判決;
二、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陶某琴各項損失193799.12元。
三、陶某琴返還于某鋒墊付的1000.00元,此款項從上述判決第一項中扣除,由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于某鋒或由一審法院過付;
四、駁回陶某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你有不同的觀點嗎
你是怎么看待的?
在評論區一起聊聊吧~
上海法律服務中心 ID: shlawfa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一個綜合性法律服務的平臺,專業提供法律咨詢為主,并不定期開展普法講堂、法律咨詢直播室等。讓百姓學法知法懂法,利人利己利國家。
律芩法務 ID:lawqin021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最專業的法律知識,最獨到的法律解讀……以經濟人的思維方式,普及生活實用法律,關注社會大眾民生,打造中國法律共同體。
九轉律師 ID:Turnlaw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一家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主要提供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與自訴,專業的服務親民的價格,讓老百姓都請的起律師。
律芩企服 ID:shlawqin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以中國法律為基礎,從企業設立到公司治理,致力運營風險評估,幫助中小企業健康成長。
有事找法 ID:UFindlaw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一個綜合性法律平臺,涉及從出生到死亡,普及法律常識百科,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律芩商務 ID:lawqinsw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站在法律人的高度,解讀中國時事百態,洞察社會民商問題,促進民商團結一致,為實現中國夢而不懈努力!
……更多交流、合作、投稿請聯系小編郵箱lawqin@qq.com,讓我們攜手維護和諧社會,讓我們一起共創美好明天。
【特別聲明】本文由律芩法務綜合編輯,轉載請注明文章出處及二維碼。部分圖文源于網絡,版權歸原創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核實后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