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消費者真的是上帝嗎?看看優衣庫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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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優衣庫部分門店被指“偷拍”消費者來防盜。在社交媒體上,部分消費者反映,在優衣庫因“被當小偷”引發不適。
九派財經記者調查到,優衣庫對投入較高技術成本的意愿不大,但總部會設置“LOSS率”的指標,并對店長以上的管理層產生影響,因此就導致一些店長下達“偷拍可疑人員”的要求,甚至把防盜變成了“一天拍多少張照片”的量化指標。
這TMD就是把消費者當“小偷”對待了啊。話說,好人壞人臉上寫字啊?這樣做能投拍到壞人?怕不是更多是拍了無辜的消費者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優衣庫門店把進門的顧客假想成小偷進行拍攝收集,是對顧客人格權益的嚴重侵犯。
消費者來店是體驗快樂的,不是遭罪受的,不是為了背后讓人指指點點的,優衣庫還有沒有起碼的服務意識?優衣庫,你還要點臉啊?
據報道,部分門店以“防盜”為名,通過員工主觀判斷將消費者標記為“11號”(內部對可疑人員的稱謂),并拍攝照片上傳至數百人的企業群進行“通緝”。這種行為將消費者預設為潛在違法犯罪者,剝奪了其作為普通顧客的平等地位,構成對人格尊嚴的踐踏。
優衣庫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多重人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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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未經消費者同意,通過監控截圖或手機偷拍獲取其面部、體型等生物識別信息,并公開傳播,違反《民法典》第1019條關于“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規定。
侵犯隱私權:若拍攝范圍涉及試衣間、身體敏感部位或跟蹤拍攝消費者全程活動,則直接侵犯《民法典》第1032條定義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的隱私權。
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優衣庫門店未經同意收集、存儲照片,侵犯了消費者的上述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
經營者處理包含消費者的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優衣庫門店偷偷摸摸拍攝的行為存在違法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做法。
頂真論,根據《民法典》第179條,優衣庫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責任。消費者可要求門店刪除照片、公開道歉,并就名譽損害、精神損失等索賠。
再頂真論,若偷拍行為涉及他人隱私,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除以上法律責任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我建議有關部門對優衣庫關照關照,來一點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罰款,那就是瞧不起人家。
同時,優衣庫必須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承諾建立合法合規的防盜機制,加強員工培訓、優化監控設備使用規范等。如優衣庫不愿意道歉,不愿意整改,廣大消費者就應該以腳投票,遠離優衣庫,萬不可再拿熱臉蹭人家冷屁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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