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正式實施。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明確將“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納入治安處罰范疇,無論傳播場景是公開微信群還是私人私聊,均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也將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微信私人聊天涉及淫穢信息的,也將涉嫌違法,面臨拘留。這樣的條款,是不是涉及公權對私權的過度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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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私聊內容也可能違法”這一事實,之所以引發公共討論,反映了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在信息高度可復制、可擴散的網絡空間,私人與公共的邊界正在被重新定義。
在傳統法治觀念中,私人領域之所以受到高度尊重和保護,建立在一個重要前提之上,即私人行為通常具有低社會外溢性。私人對話難以被第三方感知,也難以產生廣泛社會影響,因此國家權力原則上不介入。
但這一前提在數字時代已經發生了變化,網絡 私聊已經具備了“準公共傳播”的潛力。即時通訊工具使得所謂“私人聊天”具備了極強的可傳播性與可復制性,一段原本只存在于兩人之間的信息,可以被輕易截圖、轉發、擴散,迅速脫離原有的私人語境。
更重要的是,某些行為雖然起點發生在私聊中,但其潛在危害并不局限于當事雙方,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性剝削、非法牟利或灰色產業時,其社會風險早已超出私人范疇。
正因如此,從立法邏輯上看,“網絡私人聊天并非絕對的法外空間”并不是一個激進或獨特的主張。
幾乎所有現代法治國家都承認,某些行為即便發生在私人空間或私人交流中,也不因其“私密性”而自動獲得合法性,例如家庭暴力、私下販毒、詐騙合謀或傳播兒童色情內容。
因此,將違法性判斷的重點從“發生在哪里”轉向“行為本身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在法理上并不違背基本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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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構成侵權的,不是“管不管”,而是“三個是否”。
第一,是否有明確、可預期的法律標準。“淫穢信息”是否定義清晰,是否區分藝術、醫學、成人自愿交流等情形。
第二,執法是否以結果或危險性為核心,而非道德審查。是否要求存在傳播性、牟利性、針對未成年人等要素,還是僅因“內容不雅”即可處罰。
第三,是否設置了嚴格的程序性門檻。是否需要舉報、證據鏈,是否需要司法或行政授權,是否允許當事人申辯與救濟。
如果這三點缺失,那么即使初衷是“治理秩序”, 也可能在實施層面演變為權力的結構性擴張, 構成對私權的結構性擠壓。
從更宏觀的角度看,網絡時代的私人與公共的邊界正在逐漸“功能化”,而非“空間化”。
從前,在家里的、私聊中的,即可被認定為私人領域;如今,是否可能產生擴散風險、是否涉及弱勢群體、是否連接灰色產業才是判斷標準。
這本質上是從一種 傳統的道德治理邏輯,轉向 一種風險治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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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國家規制正在進入過去較少干預的領域,但這并不自動等同于“非法或不正當侵犯”,關鍵在于約束機制是否健全。
問題的焦點在于“誰來決定?如何發現?如何證明?如何糾錯?”
真正值得警惕的是法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副作用。
比如,概念模糊可能導致選擇性執法,使得行政權力在事實上替代了司法判斷。
又比如,技術平臺與監管的深度協同可能形成事實上的全域監控,而公眾在不確定法律邊界的情況下進行廣泛自我審查,最終產生寒蟬效應。
這些后果一旦出現,即便法律在文本上符合秩序治理的目標,也可能在效果上對私權造成實質性壓縮。
私權不意味著絕對不可觸及,但公權力的每一次延伸,都必須以更高標準的法治約束為前提。
只有當權力本身被清楚界定、可被監督、可被糾錯,私人領域的相對安全感才不會在技術與治理的夾縫中悄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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