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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博物院所藏一幅署名明代畫家仇英的《江南春》圖卷引發廣泛關注,該事件觸及一個關鍵制度問題:若一件已入藏的文物被重新鑒定為“偽作”或“無文物價值的現代復仿制品”,博物館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通知當初的捐贈人?又需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事實上,針對此類情形,我國已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和操作規范。2018年施行的《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提供了清晰的行動指南。
一、是否必須通知捐贈方?
答案是肯定的——尤其是在涉及捐贈文物的情況下。
《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接受捐贈的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協議辦理;無約定協議的,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
這意味著,無論捐贈時是否簽署詳細協議,只要擬對捐贈文物啟動退出程序(包括因被鑒定為偽作而退出),博物館都負有告知義務,并應與捐贈人協商后續處置方式,如退還、轉作教學用途或封存等。這既是對捐贈人善意的尊重,也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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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鑒定為“偽作”能否啟動退出程序?
可以,但須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擬退出的館藏文物必須滿足特定情形之一,其中第三項即為:“被鑒定為無文物價值的現代復仿制品”。
換言之,若經權威鑒定確認某件藏品僅為當代仿制、不具備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則可依法納入退出范圍。但需強調的是,該辦法同時要求:“應當從嚴掌握、謹慎執行”——退出不是輕率之舉,而是建立在嚴謹鑒定與充分論證基礎上的審慎決策。
三、完整的處理流程有哪些步驟?
一旦確認符合退出條件,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必須嚴格遵循以下六步程序:
方案評估:組織專家組對擬退出文物的基本情況、退出理由及處置方案進行評估,并經本單位理事會或集體研究同意。
社會公示:在本單位官網、所在地主要報刊及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網站公示不少于30日,接受社會監督。
告知捐贈人:如系捐贈文物,須履行告知義務,協商處理方式。
備案:公示結束后、實施退出前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二級、三級文物報省級部門,一級文物則須逐級上報至國家文物局。
啟動退出程序:待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核查通過后,方可正式實施退出。若備案材料不符合規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
存檔:為退出文物建立專項檔案,保存不少于75年,并同步報備至相應文物行政部門。
這一整套流程環環相扣,既保障了國家文物資產處置的嚴肅性,也兼顧了捐贈人權益與公眾知情權。
事實上,針對此類情形,我國已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和操作規范。2018年施行的《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提供了清晰的行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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