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網絡交友成為了人們交友的常見模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網絡交友隱匿性強、難以追蹤的特點,騙取“網友”的信任后,以“高收益投資”為誘餌進行詐騙。網絡那端,是噓寒問暖的“知己”,還是處心積慮的“獵手”?一筆轉賬,是通往財富自由的“投資”,還是踏入深淵的“陷阱”?
![]()
案情簡介
李晶(化名)某天在網上偶然認識了一位名叫“陳明”(化名)的男子。陳明常在朋友圈“炫富”,豪車、名表等各類奢侈品絡繹不絕。短短二十天的交往,陳明“成功人士”的形象迅速贏得了李晶的信任,雙方頻繁聊天,迅速成為好友。“你看明哥我每天不上班,還是有大筆的錢進賬,都是因為會投資,懂理財。”不久,陳明便向李晶透露了一個“穩賺不賠”的保本投資理財項目,“我真心把你當朋友,才帶著你一起賺,你就把錢打到我賬戶上,我幫你操作,保證你穩賺不賠!”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李晶未曾多想,也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便將自己積攢的17萬元轉給了這位素未謀面的陌生人。
轉賬之后,“知己”陳明便如人間蒸發,音訊全無,承諾的高收益成了鏡花水月,連本金也索要無門。李晶驚覺受騙,連忙查詢當時的轉賬記錄,發現當時竟是匯往一個名為“陳佳”(化名)的賬戶。李晶遂將陳佳告上法庭,認為其是不當得利,要求返還17萬元。
然而,陳佳同樣感到疑惑:“什么李晶、陳明,我根本都不認識,這17萬不是張鑫(化名)還我的錢嗎?”陳佳在法庭上出示了案外人張鑫出具的65萬元借條以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張鑫在還款日明確告知其“17萬元到了”。張鑫的妻子亦出庭作證,解釋由于張鑫在國外從事工程,因外匯管制,才通過“現金換匯”的方式,由他們先將當地貨幣給中介,中介再安排境內人員將等額人民幣轉給陳佳,以此完成還款。張鑫的妻子解釋:“反正每次安排匯款的人都是不一樣的,數額一樣就對了,這17萬就是我老公還的錢,不是什么投資款!”
![]()
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晶主張其與陳佳之間存在投資關系,但除了轉賬憑證,未能提供任何投資協議、溝通記錄等證據加以證明。相反,陳佳提供的借條、聊天記錄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合理解釋其收到17萬元是源于張鑫的還款,具有合法依據。因此,法院認定李晶主張的“不當得利”不能成立,最終判決駁回了李晶的全部訴訟請求。
后續,李晶需進一步收集資料信息,向公安機關申請立案調查。
![]()
什么是“不當得利”?
本案為什么不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典》,構成不當得利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對方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二是因此遭受了損失。本案中,原告李晶遭受了損失,但陳佳提供了證據,證明她收到錢是因為別人還她借款,“借款關系”就是陳佳收錢的合法根據。因此沒有構成不當得利。
原告李晶為何敗訴?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李晶主張款項是投資款,僅證明了轉賬行為,但未能提供投資協議、溝通記錄等證據,而被告陳佳通過完整的舉證,證明了款項的來源、性質。李晶無法舉證證明和陳佳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如投資、借款等),或者陳佳無故取得錢財,所以向陳佳追討的請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
原告李晶女士是網絡詐騙的受害者,她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我們在情感同情之外,必須依據法律和證據作出公正裁判。在此提醒群眾:切莫輕信網絡世界的“糖衣炮彈”,當陌生人尤其是通過網絡結識的朋友,向您推介“高收益、零風險”的投資項目時,往往是詐騙分子拋出的誘餌,他們利用您對財富的渴望,一步步引您入彀。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和“法律思維”,法院的判決必須建立在確鑿的證據和法律事實之上,在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經濟往來一定要保留好書面憑證、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一旦發生糾紛,這些就是您維護自身權益最有力的武器。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供稿:翁才華
編輯:王夢露
校對:蔡秋梅
審核:郭劍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