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每日新聞網收到營口程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澤的實名控訴來信說: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在一樁千萬股權轉讓糾紛案的審理中,存在事實認定偏差、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一審法院判決不僅否定了一場程序合規、公平競價的國有產權交易,更讓善意受讓方陷入權益受損的司法劫難。
為全面還原案件原貌,每日新聞網現將營口程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澤的實名控訴來信原文照登如下:
我是實名反映人劉澤,電話13904176777 是營口程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現在實名控訴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下稱“蓋州法院”)在審理(2023)遼0881民初2576號案件過程中,疑存在事實認定歪曲、法律適用錯誤、裁判結果顯失公平等嚴重問題,其作出的一審判決疑是枉法裁判,嚴重侵害我司合法權益。
![]()
圖片內容由劉澤提供
2021年8月31日,我司通過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省級國有產權交易平臺,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歷經多輪角逐,最終以2802萬元的價格,依法受讓營口仙人島能源化工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的營口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86.1652%的股權。此次交易全程嚴格遵循國有資產轉讓的法定流程,股權評估、掛牌公示、競價成交、價款支付、股權變更登記等每一個環節,均在產權交易平臺的全程鑒證下完成,所有手續合法合規、證據確鑿。
![]()
圖片內容均由劉澤提供
2021年9月1日,我司與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并依約足額支付全部轉讓價款,順利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成為標的公司的合法股東。
![]()
圖片內容均由劉澤提供
交易完成后,我司秉持契約精神,積極推進標的公司的運營管理,按照合同約定我們籌備1.55億元的升級改造資金(實際從2023年2月份——2024年2月份期間我們投入升級改造資金1.55億+競拍項目資金2802萬元=1.83億元),為項目發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項目于2024年2月份并網發電,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交易完成近兩年后,營口仙人島能源化工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突然反悔,以“股權轉讓未經審批”“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莫須有的理由,將我司訴至蓋州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
圖片內容均由劉澤提供
更令人憤慨的是,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遼0881民初2576號民事判決,認定案涉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判令程翔公司返還股權,仙人島資產公司僅需返還814.32萬元股權評估價值。經精準核算,程翔公司1.8302億元的總投入,減去一審判決僅有的814.32萬元返還金額,直接損失高達1.748798億元。這一判決結果引發程翔公司強烈不滿,蓋州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完全無視案件的核心事實與法律規定,作出了一份充滿法律瑕疵的錯誤判決:認定案涉《股權轉讓合同書》無效,判令我司返還股權,僅由原告返還814.32萬元的股權評估價值。這份判決,枉法裁判的痕跡昭然若揭。
其一,無視合法交易程序,公然歪曲案件事實。 案涉股權通過省級產權交易平臺公開拍賣,本身就是國有資產轉讓的法定審批程序之一,這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常識。我司以高于評估底價29%的價格競拍成功,不僅沒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反而實現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謂“無償取得21個風電機組容量指標”的說法,疑純屬無稽之談——容量指標屬于標的公司內部資產范疇,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毫無關聯。蓋州法院卻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視而不見,僅憑原告的片面之詞,就認定交易“損害國家利益”,疑其行為是對客觀事實的公然踐踏。
![]()
圖片內容均由劉澤提供
其二,混淆法律條文概念,適用法律根本性錯誤。 蓋州法院以“股權轉讓未經蓋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三條認定合同無效,這是典型的法律適用錯誤。首先,產權交易平臺的公開掛牌交易,就是國有資產轉讓審批的核心環節,交易完成即意味著審批程序履行完畢;其次,《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三條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并不導致合同無效;再者,即便未經審批,合同也只是“成立未生效”,而非“無效”,這是《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內容。蓋州法院對法律條文疑惡意曲解,也暴露了其裁判的不公正性。
其三,違背公平正義原則,縱容過錯方不當獲利。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遼0881民初2576號民事判決,認定案涉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判令程翔公司返還股權,仙人島資產公司僅需返還814.32萬元股權評估價值。經精準核算,程翔公司1.8302億元的總投入,減去一審判決僅有的814.32萬元返還金額,直接損失高達1.748798億元。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后,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我司需返還股權,原告則應返還我司支付的競拍項目資金2802萬元股權轉讓款+2023年2月份——2024年2月份期間我們投入升級改造資金1.55億=1.8302億元)。但蓋州法院卻以2025年的股權評估價值作為返還依據,判令原告僅返還814.32萬元,這意味著原告將因自身過錯獲得高達1.748798億元的不當利益。同時,我司為交易支付的服務費、股權增值產生的收益等損失,均被蓋州法院刻意忽略。這樣的判決,疑完全背離了“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過錯行為中獲利”的法律原則,疑是對公平正義的公然褻瀆。
國有產權交易的核心,是維護交易安全與公平公正,既要守護國有資產安全,更要保護善意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蓋州法院的這份疑是錯誤判決,不僅摧毀了一樁合法有效的市場化交易,更嚴重挫傷了市場主體參與國有產權交易的信心,破壞了區域營商環境的法治根基。它傳遞出的負面信號令人不寒而栗:即便企業通過合法合規的程序參與市場競爭,也可能疑因司法不公而遭受滅頂之災。
我作為本案的受害方,我司絕不接受這份疑是枉法裁判的判決。目前,我司已正式啟動上訴程序,我們期盼二審法院秉持司法公正的原則,查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摒棄一審判決的偏頗之處,作出經得起法律與歷史檢驗的公正裁決。
我司二審訴求內容:
一: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23)遼0881民初2576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確認(股權轉讓合同書)合法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三:如二審法院對合同效力持不同意見,則請求依法改判;
1,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返還股權轉讓款本金人民幣28,020,000元;
2,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以上述款項為基數,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
3,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交易服務費224,160元;
4,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因信賴合同有效,程翔公司實際履行升級已投入資金1.55億元改造義務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具體金額以司法評估,審計結果為準);
5,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因合同被否定而依法應受保護的股權增值利益人民幣3,982,000元;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同時,我以個人名義和企業名義,通過多家客戶端及媒體、自媒體賬號平臺實名向社會各界實名舉報蓋州法院的疑是錯誤判決,呼吁上級司法機關依法糾正蓋州法院的錯誤判決,還我司一個清白,還市場一個風清氣正的法治營商環境!
![]()
![]()
![]()
![]()
![]()
![]()
![]()
圖片內容均由劉澤提供
![]()
我堅信,在多方媒體的關注與監督下,這起案件必將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我司所遭遇的不公也終將得到匡正。
營口程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實名 控訴人(舉報人):劉澤 電話13904176777 2025年12月21日
來源:每日新聞網
https://everyday-news.com/show/index/cid/6/id/31118.html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