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封面新聞》的一則評論嚇了我一跳:私聊不是淫穢信息的避風港。
如果不是情侶關系,一方給另一方發送淫穢信息,這種“私聊”當然不是淫穢信息的避風港。
而是赤裸裸的性騷擾……反手一個實名舉報一點都不冤枉。
但如果發生在情侶間呢?
有人會說,情侶間那不叫“淫穢”。
不不不,事情沒那么簡單。
其中一方把自己的裸照發給另一方,而這張裸照極盡挑逗為能事——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標準判定那都是“淫穢”......怎么辦?
最合乎情理也最合乎法理的解釋是:對當事人而言,都是自己的身體,而且你情我愿,這種私聊不涉及“淫穢”,硬要湊過去觀察的第三方才TM下流無恥死變態。
再換個場景:分居兩地的夫妻互發“不雅照”怎么處理?
這種操作除了當事人痛快根本沒有任何社會危害……如果非得說那是不雅,那么這對夫妻見面后的激情互動又算什么?
語言和圖片比實際行動更加洪水猛獸嗎?
所以,在“私聊”這個范疇內的“淫穢”或者“不雅”是很難定義的。
既然很難定義,我建議在這個地方不妨“留白”。
法律之光并不需要照射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比如睡覺,就需要遮陽窗簾。
特定關系人之間的私聊,也應該受一堵不透光的墻保護。
如果私聊成為單向玻璃圍合的公共衛生間,你看不到外面,但外面可以看到里面......這將會是每一個人的尷尬。
我的法律修養有限,但我知道法律必須具有明確的邊界。
法律的觸手還是遠離一對一的私聊比較好。
當然,我希望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這個條例能成為打擊裸貸的利器,而不是癡男怨女翻臉后的互毆的大殺器。
哈哈,慢著,繼續圍繞“癡男怨女”展開一點聯想:如果他們當初互發“不雅照”,事后互相舉報,在法律意義他們“均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嗎?
神奇的互害。
但愿在拘留所他們不會成為室友。
不知道有沒有人留意到,私聊的私和隱私的私共用一個“私”字。
我一直以為“私聊”是“隱私”的真子集。
現在看來,它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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