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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周文娟與被告周文婷系同胞姐妹,二人均為被繼承人周建國與張秀蘭的女兒。
周建國與張秀蘭婚后育有二女。張秀蘭于2020年10月去世,周建國于2024年6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遺囑。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一號房屋系周建國于1994年取得產權,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去世后,該房屋成為主要遺產。
關鍵事實如下:
周文娟自2018年7月起搬回父母家中,與二老共同生活至其相繼去世,負責日常照料、就醫陪護、生活起居;
周文婷自1990年代起長期定居加拿大,已入籍外國,雖主張每年回國探望,但承認疫情期間未能探視,且對母親患病情況不知情;
周文婷認可:“姐姐對父母照顧得比較多。”
周文娟起訴要求繼承全部遺產,理由是自己盡了全部贍養義務,而妹妹長期在國外,未盡扶養責任,還主張其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繼承權。
周文婷辯稱:應按法定繼承處理,但她同意房屋由姐姐繼承,只需支付折價款,并表示在調解前提下可讓姐姐多分。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周文娟繼承所有,周文娟向周文婷支付房屋折價款90萬元(按房屋總值300萬元計算,相當于周文婷獲得30%份額)。
三、法院說理
無遺囑按法定繼承,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周建國、張秀蘭未留遺囑,其遺產應由兩名女兒依法繼承。取得外國國籍不影響繼承權,《民法典》第1120條明確保護自然人繼承權,不以國籍為限。
“共同居住+長期照料”構成“盡主要贍養義務”
周文娟自2018年起與父母同住近六年,承擔主要照護責任;周文婷雖偶爾回國探望,但未參與日常照料。法院認定周文娟盡了更多贍養義務,符合《民法典》第1130條“可以多分”的情形。
多分≠全拿,需兼顧公平與親情
盡管周文娟貢獻更大,但周文婷仍是合法繼承人。法院未支持“全部繼承”請求,而是通過調整份額比例(70% : 30%)體現權利義務對等,既肯定付出,又保障基本繼承權。
房屋歸實際居住人,有利于物盡其用
鑒于周文娟長期居住并管理房屋,判歸其所有,由其支付折價款,避免未來共有糾紛,符合《民法典》物權效率原則。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多分遺產”有法律依據,但需證據支撐
《民法典》第1130條明確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但必須提供居住證明、醫療陪護記錄、繳費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鏈。
定居國外≠喪失繼承權
中國法律不因繼承人取得外國國籍而剝奪其繼承資格。只要身份關系屬實,即享有法定繼承權。
“全部繼承”極難成立,除非對方放棄或喪失資格
即使一方完全未盡贍養義務,法院通常也只是“少分”,而非“不分”。主張“獨吞”遺產,除非有遺囑或對方明確放棄。
房屋判歸實際使用人,是司法慣例
為避免“共有僵局”,法院傾向將房屋判給長期居住、管理的一方,由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這既高效,又減少后續糾紛。
律師建議:若你長期照料父母,請務必從現在起保留證據——水電燃氣戶主變更、醫院簽字記錄、轉賬備注、鄰居書面證明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未來“多分遺產”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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