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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妻子李秀英(均為化名)系某科研單位職工,婚后未生育,收養一女趙婷(化名)。2001年,單位將一套房改房(即一號房屋,建筑面積118㎡)出售給趙建國,房款已付清,但因歷史原因一直未辦理房產證。
趙建國于2005年去世,李秀英于2008年7月去世。
在去世前4個月(2008年3月),李秀英在甲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見證下,立下一份打印遺囑,明確表示:
“養女趙婷多年未盡贍養義務,我的生活起居全靠弟弟、弟媳、丈夫的弟弟和妹妹輪流照顧。為表感謝,我名下的一號房屋份額,在我死后由他們四人分配。”
遺囑中指定:
弟弟李強(遺囑繼承)、
妹妹李梅(遺囑繼承)、
弟媳王芳(遺贈)、
丈夫之弟趙明(遺贈)
四人共同繼承其房產份額,并負責其“生養死葬”。遺囑由律師代書、打印,李秀英親筆簽名、按手印,全程有照片、診斷證明、繳費發票及《律師見證書》佐證。
此后,李強、李梅、王芳、趙明及其繼承人(共五人)起訴甲研究院(原單位),要求將一號房屋過戶至他們與趙婷名下。
而趙婷則提出反訴,稱自己是唯一法定繼承人,遺囑無效,要求房屋全部歸她,并由對方協助辦證。
目前,一號房屋仍登記在單位名下,由趙婷實際居住。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按份共有,具體比例如下:
趙婷(養女):1/4(25%)
趙明(丈夫之弟):3/16(18.75%)
李梅之女(代位繼承):3/16(18.75%)
李強三子(代位繼承):各1/8(12.5%),合計3/8
? 甲研究院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上述六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 駁回趙婷要求獨占房屋的請求。
三、法院說理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單位名下,但系趙建國、李秀英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并付清全款,屬二人共有。趙建國先去世,其50%份額由李秀英、趙婷法定繼承(各25%);李秀英去世時,其75%份額(50%+25%)可依遺囑處分。
打印遺囑合法有效
雖為民法典施行前訂立,但根據新司法解釋,打印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遺囑人簽字;
本案有兩名執業律師全程見證、代書、宣讀,李秀英神志清楚(醫院當日診斷“神志清楚,言語正常”),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趙婷質疑簽名真實性,但拒不做筆跡鑒定,法院不予采信。
受遺贈人未超期放棄權利
法律規定受遺贈人須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表示接受。
法院認為:
王芳、趙明雖非法定繼承人,但已在合理期限內向其他繼承人表達了接受意愿;
法律未強制要求必須“書面”或“公證”表示接受,口頭+實際參與喪葬、主張權利即視為接受。
未明確份額?按均等分割!
遺囑未寫明四人各自比例,法院依法平均分配李秀英的75%份額,每人18.75%。因李強、李梅、王芳已去世,其份額由子女代位繼承。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關鍵法律常識:
? 打印遺囑≠無效!只要形式合規就有效
2021年《民法典》正式承認打印遺囑效力。兩見證人+遺囑人每頁簽名+日期,缺一不可!
?? “不贍養”可影響繼承權,但不能剝奪法定份額
養子女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即使未盡義務,也自動繼承父母一方的法定份額(本案趙婷仍獲25%)。
? 單位房改房未辦證?不影響繼承!
只要購房合同真實、房款付清,合同權益可作為遺產分割,繼承人有權要求單位配合過戶。
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面對單位房、老房改房繼承糾紛,務必:
立即收集購房收據、單位證明、付款憑證;
核實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尤其打印遺囑);
若對方占有房屋卻拒不分割,盡快起訴確權+辦證,避免久拖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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