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對一起酒吧搭訕引發的性侵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因趁被害人王某醉酒無意識之際實施強奸行為,且事后將侵害過程相關內容發至社交平臺炫耀,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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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25年12月24日的報道稱,今年4月的一個凌晨,長沙市天心區的一家酒吧依舊燈火通明,空氣中彌漫著酒精與音樂的混合氣息。
據法院審理查明,案發當晚,被告人李某與朋友前往當地一家人氣酒吧消遣。期間,李某注意到獨自飲酒的王某,見其容貌姣好便上前搭訕。
交談過程中,王某向李某透露自己因情緒不佳獨自借酒消愁,李某隨即以“陪聊解悶”為由,不斷勸說王某飲酒,王某未加拒絕,接連喝下多杯烈酒。
隨著飲酒量的增加,王某逐漸出現醉酒狀態,言語含糊、步態不穩,最終失去自主行動能力。此時,李某未選擇聯系王某的親友或報警求助,反而心生歹念,以“送其回家”為名,將不省人事的王某帶至自己租住的房屋內。
抵達出租屋后,李某見王某已完全喪失意識,對其實施了性侵行為。令人發指的是,為向他人炫耀自己的“能耐”,李某在實施侵害過程中,還拍攝了多張王某的不雅照片及一段短視頻。
事后,李某將拍攝的不雅內容發布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及多個好友群,配文帶有明顯的炫耀意味,相關內容迅速在小范圍內傳播。
次日凌晨,王某在李某的出租屋醒來,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身體存在不適,隨即意識到可能遭遇侵害。她在與李某對峙時,李某拒不承認,還言語威脅王某不許聲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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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驚恐萬分,趁機逃離出租屋,在路邊向過往行人求助,隨后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方接到報警后,立即展開調查,通過調取酒吧監控、核查李某的社交平臺記錄、提取相關生物檢材等方式,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案發當日下午,警方在李某的出租屋內將其抓獲歸案。到案初期,李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予以否認,聲稱與王某系自愿發生性關系,發布相關內容只是“開玩笑”。
但隨著警方調查的深入,大量證據浮出水面:酒吧監控顯示王某被李某帶走時已完全失去自主意識,需由李某拖拽才能行走;李某社交平臺發布的不雅內容明確記錄了侵害過程的關鍵片段;法醫鑒定結果也證實王某體內檢測出李某的DNA,且王某體內酒精含量遠超醉酒標準,案發時不具備辨別和表達意愿的能力。
在鐵證面前,李某最終如實供述了自己趁王某醉酒實施性侵,并發布相關內容炫耀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無意識之機實施奸淫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強奸罪,且其事后拍攝不雅內容并在網絡上傳播,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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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李某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李某系初犯、偶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希望法院酌情從輕量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趁被害人醉酒無意識實施侵害,事后還拍攝不雅內容在網絡傳播,不僅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還對被害人的精神造成極大傷害,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從嚴懲處。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予以酌情考慮,但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態度,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的宣判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核心聚焦于“醉酒狀態下的同意權是否有效”及“網絡炫耀型犯罪的社會危害”兩大議題。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性行為的有效同意必須建立在當事人清醒、自愿的基礎上,醉酒后失去意識或辨別能力時作出的“同意”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此時實施的性行為均構成強奸。
相關專家表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將犯罪過程拍攝并在網絡傳播,不僅會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還會放大犯罪的負面影響,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此類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同時,該案也給公眾敲響了警鐘:公民在社交場合應堅守法律底線,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女性在外出飲酒時更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單獨與陌生異性過度飲酒,防止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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