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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海美國的企業而言,美國競爭法(反壟斷法)的雙重管轄體系(聯邦 + 州)與復雜的訴訟規則,可能成為跨境經營中的潛在風險。一旦卷入競爭訴訟,不僅面臨巨額賠償、業務限制等后果,還可能消耗大量時間與資源。本文基于美國競爭法核心規則,聚焦跨境競爭訴訟的核心框架、流程節點、費用風險與證據要點,為出海企業提供合規與應對指引。
一、美國競爭訴訟的核心法律框架與訴訟主體
1. 法律依據與規制范圍
美國競爭訴訟的核心法律基礎是《謝爾曼法》《克萊頓法》及各州 antitrust 法。其中,《謝爾曼法》禁止多企業合謀限制貿易(如價格壟斷、圍標、市場劃分)和單一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捆綁銷售、拒絕交易);《克萊頓法》則重點規制并購(禁止實質性削弱競爭或形成壟斷的并購),并賦予私人原告索賠權。2021 年 FTC 撤銷 2015 年政策后,其執法范圍擴展至《謝爾曼法》《克萊頓法》之外的 “不公平競爭方法”,進一步擴大了企業被訴風險。
2. 訴訟發起方與主體資格
政府層面:聯邦司法部(DOJ)可提起刑事訴訟,DOJ、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及州總檢察長可提起民事訴訟;
私人層面:直接購買者、受直接損害的競爭者可依據《克萊頓法》提起民事索賠,部分州允許間接購買者通過州法起訴;
集體訴訟:符合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23 條(人數眾多、共同法律 / 事實問題、代表性典型、代表方適格)的案件可啟動集體訴訟,其中 23 (b)(3) 類訴訟采用 “默認加入、有權退出”(opt-out)模式,可能導致企業面臨大規模索賠。
3. 管轄與跨境行為的適用條件
美國法院審理競爭訴訟需同時滿足 “事項管轄權” 與 “對人管轄權”:
聯邦法院對聯邦競爭法案件、跨州當事人且爭議金額超 7.5 萬美元的州法案件,以及爭議金額超 500 萬美元、原告超 100 人的集體訴訟具有管轄權;
針對境外行為,原告需證明該行為對美國市場產生 “直接、重大且可合理預見的影響”(《對外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否則法院無管轄權;
企業可被在其 “住所地、經營地或有代理人” 的聯邦地區法院起訴,非美國企業(alien defendant)可被任何聯邦法院管轄,但法院可能基于禮讓原則放棄管轄權。
二、跨境競爭訴訟的關鍵流程與核心節點
1. 訴訟啟動與臨時救濟
企業被訴后,首先需應對原告的救濟請求。臨時救濟方面,原告可依據《克萊頓法》申請初步禁令,但需證明 “勝訴可能性、不可彌補損害、利益平衡傾向原告、符合公共利益”。在并購相關訴訟中,政府可申請 “資產分離令”(hold separate),FTC 申請禁令的門檻相對更低。需注意,除并購和非競爭協議案件外,美國競爭訴訟中臨時救濟并不常見,多數案件以最終救濟(賠償、永久禁令)了結。
2. 證據規則與披露要求
證據是訴訟勝負的核心,美國競爭訴訟的證據規則對企業要求極高:
舉證標準:刑事訴訟需 “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訴訟僅需 “優勢證據”(更可能成立),但原告初步證明違法行為后,被告需舉證行為的競爭利好;
證據形式:專家證言幾乎是必備證據(涵蓋責任認定、集體認證、損害計算),需符合《聯邦證據規則》第 702 條(專業知識、充分事實依據、可靠方法),否則可能被法院排除(Daubert 挑戰);
披露范圍:訴訟啟動后,雙方可通過傳票、文件提交請求、質詢等方式獲取對方及第三方的非保密相關信息,反壟斷案件的證據披露通常范圍廣、耗時久且成本高昂;
保密保護:企業可申請法院發布保護令,將商業敏感信息限定于特定人員接觸,或 “密封提交” 避免公開,但法院對公開性有推定,密封申請需充分說明理由。
3. 時效與訴訟周期
時效期限:聯邦民事競爭索賠時效為 4 年,刑事訴訟為 5 年,時效自 “原告商業或財產受損” 時起算;但存在時效中斷(tolling)情形,如被告欺詐隱瞞行為導致原告無法發現損害、政府啟動相關訴訟期間、集體訴訟提起后,時效可暫停計算;
訴訟周期:并購異議案件通常 6 個月至 1 年審結,普通商業行為訴訟至少 2 年,復雜集體訴訟可能長達 5 年以上(含證據披露、集體認證、簡易判決、庭審等環節)。
4. 最終救濟與上訴
刑事救濟:個人可能面臨監禁,企業 / 個人需支付刑事罰款,政府需證明 guilt 排除合理懷疑;
民事救濟:勝訴原告可獲 “三倍賠償”(法定自動 treble damages),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任一被告可能被要求支付全部賠償),同時法院可發布永久禁令禁止違法行為;
上訴:最終判決可依法上訴,中間裁決(如集體認證結果)可申請自由裁量上訴,上訴法院需依據原審記錄審理。
三、訴訟成本與風險控制要點
1. 費用承擔規則
勝訴方(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可追償除律師費外的訴訟成本;
勝訴原告(獲三倍賠償)可依據《克萊頓法》強制追償律師費,勝訴被告僅在原告起訴 “無依據、惡意或 frivolous” 時可追償律師費;
律師可采用 “風險代理”(contingency fee)模式,即勝訴后按賠償比例收取費用,這也導致美國競爭訴訟的原告起訴動力較強。
2. 第三方資助與合規成本
第三方資助競爭訴訟在美國合法,但部分州(如威斯康星州、印第安納州)及法院(如特拉華州聯邦法院)要求披露資助信息。對企業而言,除訴訟費用外,證據披露、專家咨詢、應對集體訴訟的和解談判等均可能產生高額成本,需提前做好預算規劃。
3. 賠償與罰款風險
民事賠償:直接購買者的賠償基于超額收費金額,競爭者索賠基于利潤損失,賠償金額由陪審團或法官最終認定,三倍賠償規則可能導致賠償金額遠超實際損失;
刑事罰款:DOJ 公布的刑事罰款金額通常較高,企業若通過 DOJ 寬大政策配合調查,可避免刑事起訴,但民事賠償仍需承擔(降至單倍賠償,且無連帶責任)。
四、企業的抗辯與合規豁免要點
1. 無 “公共利益” 抗辯,但有法定豁免
美國競爭法不認可 “公共利益” 作為違法行為的抗辯,但存在法定豁免情形:
勞工聯盟、部分農業合作社、體育聯盟等主體的特定行為可豁免;
“Noerr-Pennington 豁免”:針對政府游說、提起訴訟等行為,只要非 “虛假行為”(sham),即使影響競爭也不構成違法。
2. 關鍵抗辯策略
聯邦法下無 “轉嫁抗辯”(passing on defence),間接購買者無權依據聯邦法索賠,但可通過州法起訴;
被告可申請將其他共謀者列為共同被告(基于共同責任),分攤賠償風險;
若企業參與 DOJ 寬大政策并配合調查,即使無法豁免民事索賠,也可將賠償從三倍降至單倍,且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五、最新監管動態與合規提示
1. 監管趨勢變化
2023 年《合并指南》已生效,DOJ 與 FTC 對并購的審查更嚴格,重點關注科技、醫療等行業;
FTC 曾試圖全面禁止非競爭條款,雖被法院駁回,但仍通過 “勞動力市場特別工作組” scrutiny 非競爭、禁止挖人等協議;
特朗普政府加強對獨立監管機構(如 FTC)的管控,同時聚焦科技平臺的內容 moderation、ESG 相關競爭行為,企業需關注政策波動。
2. 出海合規建議
提前排查并購、合作協議中的競爭風險,避免價格壟斷、市場劃分、捆綁銷售等明確違法條款;
針對跨境行為,確保無 “直接、重大且可預見” 的損害美國市場競爭的效果,留存行為的競爭利好證據;
若卷入訴訟,優先考慮申請保密保護,合理應對證據披露,必要時申請加入 DOJ 寬大政策以降低賠償風險;
關注州法差異,部分州對間接購買者索賠、合并通知有特殊要求(如加州、紐約州要求并購向州總檢察長報備)。
美國競爭訴訟的 “三倍賠償”“集體訴訟”“廣泛證據披露” 等規則,對出海企業構成顯著風險。企業需在合規層面提前防范,在訴訟應對中聚焦證據與程序要點,同時關注監管動態變化,才能有效降低跨境競爭訴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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