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開庭審理一件離婚糾紛,原、被告都年過花甲,結婚快四十年了,有一個女兒已經成年,兩個人共同居住在一間一室一廳的房屋。女方是原告,說兩個人結婚后一直相處的磕磕絆絆,前些天因為生活瑣事大吵一架,女方一氣之下搬到了女兒家居住,覺得和男方再也過不下去了,于是讓女兒幫忙請了個律師,來法院起訴離婚。
我初步了解案情后,擬定的審理思路是好好做原、被告的工作,爭取促成和解吧。
這一思路的形成主要和案情有關。
一是原、被告結婚時間超過了三十年,少年夫妻老來伴,兩個人歲數挺大了,身體也不算很好,正是互相扶持的時候,離婚了各過各的,萬一身體出了問題,養老會是個大麻煩;二是原、被告的女兒雖然替要求離婚的母親請了律師,但私下里還是聯系法官希望能做做工作,爭取讓雙方和好;三嘛,就是我注意到這對老夫妻只有一間房子。
我說個可能政治不正確的暴論哈,就是如果一對中老年夫妻只有一間房子的話,離婚要謹慎。
按說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但是成年人考慮問題確實會夾雜很多因素。如果一對中老年夫妻只有一間房子,說明這對夫妻經濟條件不會很好,一旦離婚了這間房子判給誰就是個難題。離婚了就不可能再繼續共有房屋,但是無論判給哪一方,拿到房子的這一方都很難拿出補償款給對方,硬判很可能出現雙輸的局面。如果讓雙方賣房再分割售房款呢?且不說打到法院離婚的夫妻能不能互相配合互相信任把房子賣出去,到最后走到將房子司法拍賣這一步,即便沒流拍順利把房子拍賣出去,兩個人平分售房款后基本很難有財力再購買房屋,離婚后租房居住,還是很影響生活質量的。
所以我遇到中老年夫妻名下只有一間房屋的離婚糾紛,基本都會盡量促和。當然,我調解能力不太強,這回也不例外,苦口婆心勸了一上午,結果原被告還是鐵了心要離婚,房屋怎么處置?女方糾結好久,最后同意房屋歸男方,男方補償她三十萬,至于我提醒的補償款可能很難拿到,女方表示到了執行階段再慢慢解決。
當然,經協商房子給了男方,房屋內的雙人床、大衣柜、電冰箱、排油煙機以及個人物品還是歸女方的,雙方沒有其他爭議了,按說可以當庭出調解書。但是我考慮雙方矛盾很深,如果當庭出調解書,這些家具家電進入執行階段可能會很麻煩,于是決定去婚住房清點財產后再出調解書。
說實話,下庭伊始就跟著師傅去婚住房清點財產,學到了不少相關技巧(詳見),按說已經輕車熟路,但是近些年,去清點財產次數越來越少了。
這也好理解,以前大家都窮,家具家電是夫妻的重要財產,不現場清點清楚,無論是判決還是執行都很麻煩。但這些年大家財富數量越來越多,種類也日益多樣,家具家電早已不是夫妻的主要財產了,甚至不少夫妻離婚時都不愿要家具家電,讓對方給自己補償款再買新的不香嗎?于是乎家事法官就越來越少清點財產了。
這次清點財產很順利,女兒幫著約了搬家公司,當場就把家具家電和女方個人物品搬走了,現場氣氛總體和諧,雙方幾次吵架都被勸住了。例外的是抽油煙機,搬家公司的師傅說不會拆卸,女方在女兒勸說下讓給了男方。整個過程還算順利,我讓雙方在筆錄上簽字后看著女方離開了婚住房才打道回府,到了單位就告訴助理可以發調解書了。
這些年我審理的不少離婚案件,往往是當事人年紀不大,婚齡不長,財產挺多,錢款往來頻繁,年輕氣盛,幾乎不聽勸。反觀這件案子,中老年夫妻,一間婚住房,清點財產,還有成年子女幫著做工作,于是我感慨地對助理說,這真的是一件比較”古典”的離婚糾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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