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吳與妻子林某育有三名子女。
二人原居住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宅院,2021年該區域啟動棚改騰退。
根據《騰退安置協議》,老吳夫婦作為被安置人,享有兩套一居室安置房(即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另三名孫輩家庭成員享有其余兩套。
2021年12月9日,老吳親筆書寫一份《遺囑》,載明:
“我和林某百年后,房子和存款都給女兒小吳……一號、二號房屋歸小吳所有。”
遺囑落款處有老吳、林某親筆簽名及手印,并有兩名見證人簽字確認全程在場。
2022年11月,老吳去世。
女兒小吳持遺囑起訴,要求繼承一號房屋(已交付,未辦證)。
其他子女辯稱:
遺囑非母親親筆書寫,真實性存疑;
拆遷房尚未交付或辦證,不能通過遺囑處分;
父母曾口頭承諾給每人一套房。
但無人申請對簽名、手印進行司法鑒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遺囑》合法有效;
? 一號房屋對應的《騰退安置協議》項下全部權利義務由小吳繼承;
? 駁回其他子女關于遺囑無效、口頭承諾等抗辯。
注:因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法院判決的是“合同權益”歸屬,待未來可辦證時,小吳可憑此判決主張過戶。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夫妻共同遺囑符合法定形式即有效
雖由丈夫一人書寫,但雙方均簽名、按印、注明日期;
有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并簽字;
符合《民法典》第1134條關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
共同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并不禁止。
2. 拆遷安置權益屬于可繼承的財產權利
安置房雖未辦證,但已通過《騰退協議》確定具體房號、面積、價款;
該權益具有財產價值,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性利益;
可作為遺產通過遺囑處分。
3. 質疑真實性但不申請鑒定,承擔不利后果
被告雖否認簽名真實性,但經法院釋明后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4. 口頭承諾不能對抗書面遺囑
主張“父母說過給我一套房”,但無證據支持;
書面遺囑效力優先于口頭陳述。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牢牢守住遺囑形式合法性:強調雙人簽名、見證人在場、日期完整,構成有效自書遺囑;
提前固定證人證言:兩名見證人出庭作證,還原立遺囑全過程,增強可信度;
利用對方舉證懈怠:對方質疑但拒做鑒定,法院只能采信原告證據。
重要提醒:
?? 拆遷安置房雖無房產證,但協議權益可繼承;
?? 夫妻共同遺囑只要形式合規,法院認可效力;
?? 質疑遺囑必須申請鑒定,否則等于放棄抗辯。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