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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劉某訴稱,2020年12月3日,其丈夫何某受某運輸公司的雇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雖,何某負主要責任,但劉仍認為應當認定為工傷。
【仲裁】
某運輸公司則認為,何某不是運輸公司聘用的司機,其與肇事大貨車是掛靠關系,實際車主為張某,張對何進行管理并支付工資。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庭他初字16號復函的規定,掛靠單位對車主雇傭的司機不形成勞動關系。
2022年2月17日,曲陽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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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劉某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相關的規定,既便是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于是,認定何某為工傷。
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4年10月21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何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賠償】
2025年10月11日,劉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經查,某運輸公司屬于自然人獨資,原法定代表人為李某。但,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注銷。故而,不予受理。
【起訴】
于是,劉某及何某父母、子女等向法院起訴李某,要求賠償。2025年12月12 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李某認為肇事對方的事故車主和保險公司已經進行了賠償,所以其不應當再獲得賠償。
而,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公法領域的補償,適用保障型部分補償原則,具有福利性質或社會保障功能。而人身損害賠償則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適用填補型全部賠償原則。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且,肇事對方僅賠償了交險強,而三者險賠償部分因對方參加的機動車統籌,沒有賠償能力,法院已經中止執行。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再獲得民事賠償,即醫療費部分不能雙重賠償,除醫療費部分,剩余部分可兼得,屬于有限雙重賠償。
【判決】
2025年12月25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的喪葬費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違背法律規定,但該費用的支付主體應為用工單位某運輸公司,現該公司已注銷,故原告訴請的李某作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主體不適格。遂,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李某的起訴。
對此,原告方深表不服,表示上訴。
后記
司機死亡被認定為工傷,而運輸公司注銷,那么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就此,河北政法職業學院劉星教授認為,運輸公司在其注銷之前,未能與何某家人就工傷待遇問題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注銷,未及時通知何某家人,其在注銷時存在一定的惡意,以規避其應承擔的工傷待遇法律責任。
但,注銷營業執照并非逃避工傷賠償的“擋箭牌”。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即使運輸公司注銷,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運輸公司主體滅失后,應由其原法定代表人(亦是該公司的出資人和獨立股東)李某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陳少勇)(來源:河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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