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主動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呼吁全社會正確認識破產、合理運用破產,常熟法院推出“破產清算”30問,著眼于集中解答破產、強制清算案件審判工作中,各類群體關注的高頻共性問題,將回應民生、服務群眾、服務大局工作從司法審判前端抓起,為常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Q
問題5:什么情況下可以庭外重組?
A
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或者已經陷入經營困境,但企業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者或股東有繼續經營意愿的,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協商談判。通過債務減免、延期支付、分期付款、代為清償、提供擔保、以物抵債等方式形成債務清償方案,維持企業的營業事務,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保住企業主體。
Q
問題6: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和解?
A
企業法人具備破產原因,且債務人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清償債務的意愿和能力,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請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提出破產和解的申請,并就債權債務安排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上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可避免宣告破產,企業實現再生。
Q
問題7: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預重整?
A
為準確識別重整的價值和提高重整的成功率,降低重整的成本,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但仍具備挽救價值的企業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并申請人民法院在重整申請審查期間對企業進行預重整。預重整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者主要債權人表決通過后,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對企業的重整申請。
供稿|破產與清算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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