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司法權威與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近日,辰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院第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判處被告人羅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2017年2月,辰溪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羅某償還原告黃某某購買生豬款七萬余元。判決生效后,羅某并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辰溪縣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執行期間,因羅某無財產可供執行且下落不明,辰溪法院于2017年9月裁定終止執行。2023年11月,黃某某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羅某再次被列為失信執行人并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辰溪法院依法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但羅某仍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生效判決,也未按要求報告財產情況。
經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羅某在外務工期間共取得工資十萬余元,其中包括羅某為逃避執行使用他人銀行卡接收的六萬余元隱藏收入。羅某在有正當收入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反而還將資金出借給他人,逃避法律義務、對抗執行的行為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這不僅是對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更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公然挑戰。2025年6月14日,辰溪法院執行局依法將羅某涉嫌拒執犯罪的證據材料及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
2025年11月7日,羅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于2025年11月20日、11月27日按執行和解協議向申請執行人黃某某共償還案款10000元,取得諒解。
此次宣判是辰溪法院的首例拒執公訴案件,是本院嚴厲打擊拒執犯罪、強力推進執行攻堅的重要突破,彰顯了人民法院為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下一步,辰溪法院將以此案為契機,持續加大對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以“零容忍”態度懲處各類拒執行為,切實化解“執行難”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編輯:黃俊楠
一審:王一婷
二審:劉毅剛
三審:易虹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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