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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人孫某,男,32歲,無業。2023年6月,孫某與朋友聚餐飲酒后與鄰桌客人發生沖突,孫某用啤酒瓶砸傷對方頭部,致被害人頭皮裂傷、顱骨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一級。案發后孫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協助抓獲同案犯。孫某被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二、辯護過程
孫某的父親找到知名的故意傷害罪律師趙飛全。趙飛全律師會見后,發現孫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作為專業的故意傷害罪律師,趙律師提出:第一,孫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第二,孫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第三,孫某積極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共計7.5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第四,孫某系初犯,認罪認罰。趙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自首材料、立功證明、賠償協議、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孫某具有自首、立功、賠償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四、案例評析
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知名的故意傷害罪律師趙飛全通過深挖孫某的自首和立功情節,結合賠償諒解等情節,成功為其爭取到緩刑。根據《刑法》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充分體現了對真誠悔罪被告人的從寬處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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