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發(fā)布《中山市海納榮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6·26”一般生產(chǎn)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顯示,該事故是一起因作業(yè)人員未落實防護措施而直接接觸有毒物質導致中毒死亡的一般生產(chǎn)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報告建議對中山市海納榮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從重進行行政處罰,對中山市海納榮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劉某某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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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實防護措施致員工暈厥中毒死亡
報告顯示,2025年6月7日,海納榮公司計劃將電鍍車間白銅錫槽進行改造,廠長楊某安排楊某某、楊某甲、羅某某將白銅錫槽內的1400升溶液(含氰化鈉)抽取到涉事酸銅槽內(正上方為敞口狀態(tài)),為保證上述溶液的PH值達到生產(chǎn)使用要求,楊某又向酸銅槽內投放1-1.5公斤的氫氧化鉀。
2025年6月26日上午,楊某安排楊某甲和羅某某清洗涉事酸銅槽,羅某某獨自用抽水泵將酸銅槽內的溶液(含氰化鈉)抽回到改造完成后的白銅錫槽內,剩約2至3公分深的溶液無法用抽水泵直接抽出。13時32分,楊某甲安排羅某某去旁邊酸槽里舀了約2000ml(視頻顯示羅某某用1000ml塑料杯舀了2次)含硫酸的溶液加入酸銅槽中進行中和處理。羅某某佩戴口罩,未著防護服、防護手套進入酸銅槽內蹲下,手持垃圾鏟對槽內剩余溶液進行清理。期間羅某某用手拉低口罩露出口鼻,40秒后出現(xiàn)昏厥并俯身趴倒在槽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報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系羅某某在未穿戴防護服、防護鏡或防毒面具等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進入涉事酸銅槽清洗,由于加入的硫酸與酸銅槽中氰根離子(CN-)發(fā)生化學反應,致使羅某某吸入氰化物氣體而暈厥中毒死亡。
涉事企業(yè)破壞現(xiàn)場被建議從重處罰
報告內容顯示,事故發(fā)生后中山市海納榮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有關證據(jù),清洗置換酸銅槽內的劇毒氰化物溶液,符合《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三項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經(jīng)調查認定,事故責任單位中山市海納榮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存在相關問題: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chǎn)教育和培訓;未在存有劇毒化學品溶液的酸銅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監(jiān)督、教育從業(yè)人員按照使用規(guī)則佩戴、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報告建議,由三角鎮(zhèn)人民政府對中山市海納榮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從重進行行政處罰。
中山市海納榮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劉某某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chǎn)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到位,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ǎn)工作,及時消除生產(chǎn)安全事故隱患。
報告建議,由三角鎮(zhèn)人民政府對劉某某在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由于劉某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機關決定對劉某某在該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或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再由三角鎮(zhèn)人民政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對劉某某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來源 | 南方都市報
主編 | 彭丹
編輯 | 蔣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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