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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權,如委托人對家族企業的債權,作為一種資產裝入家族信托,和資金、股權、不動產裝入家族信托一樣,都是正常的操作,此種“債權家族信托和一般家族信托并無差異,并無特別需要關注之處。
這幾年不斷看到有自媒體宣傳債權家族信托的獨特優點,有點不解。昨天,看到一篇博文,講到債權家族信托有兩種可以化解“家企不分風險”風險,幫助財富人士實現資產風險隔離之功能:
”一是將委托人持有的存量債權轉移至信托名下,使債權脫離個人或家庭資產負債表;
二是由家族信托以資金向家族企業發放合規貸款,形成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
下面對此做簡要分析。
2.
關于第一點,該文舉例:
·某制造業家族的實操案例印證了這一點:該家族將8000萬元企業債權裝入家族信托后,企業后續因市場波動陷入訴訟,法院最終認定信托財產獨立于企業債務,成功保全了家族核心財富。
這是非常令人不解的。
該家族將其持有家族企業股權轉入家族信托,是可以操作,因為家族企業股權是家族的資產;
但家族企業債權是企業的資產而非家族的資產,如何委托人如何將其裝入家族信托? 根據公司法,公司能否把自己的資產(債權資產)以非交易的方式轉移給別人?
——這不恰恰正是被廣為詬病的“家企不分”的具體表現?
即使按照“高人”指點,企業“合法地”將自己的資產轉移給了家族信托,若企業之后迅速陷入資不抵債,將資產轉移給家族信托的行為是否必然能產生破產隔離功能,仍然值得懷疑。
重點在于:家族企業債權并非委托人及其家族的資產,原本就不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3.
關于第二點,有兩點評論:
(1)即使家族信托可以向家族企業發放貸款,能否就稱之為債權信托?
向外放貸(包括向家族企業放貸)作為家族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的方法之一的,不能因此稱之為債權家族信托。
即使家族信托的設立目的即使主要是向家族企業放貸,稱之為債權信托也非常勉強。
(2)以家族信托向家族企業融資的,除了遵守《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則之外,還要經受家族信托和家族企業從事關聯交易是否合法合規的審查。若家族企業通過與家族信托的關聯交易向家族不當輸送利益,自有公司法、證券法等的規制相隨。
4.
家族信托是財富人士掌控自己財富的工具,但并不是為所欲為的工具。
任何商業設計必須合法合規。
很多規則一直在那里,很多人看不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
法律是有門檻的,信托法的門檻更高。
不要在網上看了幾個短視頻,就懂了。
真真假假的專業人士,不要為了制造噱頭亂說話。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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