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生態環境部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共同發布了第四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主辦的“某電鍍基地多家企業違法排放廢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成功入選。
據了解,東莞某電鍍基地多家企業違法排放廢水導致附近坑塘水質超標。最終,法院判定,26家企業根據排放量按份承擔所有賠償費用的50%,共計約5762萬元。該案件也為全國同類歷史型、疊加型環境污染案件辦理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東莞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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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后的涉案水體。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供圖
28家企業偷排廢水導致坑塘嚴重污染
據了解,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組在廣東省東莞市開展執法檢查工作中,發現東莞市某電鍍基地附近坑塘水質超標,基地企業涉嫌偷排電鍍廢水。
東莞市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指導下迅速組織開展調查。東莞市政府同步指定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工作。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結果顯示,上述電鍍基地附近受污染影響的坑塘面積約12萬平方米、蓄水量約37萬立方米,9個監測點位鉻、鎘、銅、鋅等水質指標超《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Ⅴ類標準限值達3.1-22.3倍,總鎳超過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相應限值23.1倍;沉積物重金屬綜合潛在風險評價等級為“極強風險”,原因為坑塘長期受納基地企業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且具有歷史型、疊加型污染特征,坑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達1.2億元。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經深入調查基地企業生產廢水產生、排放情況,結合歷年行政處罰、涉刑案件、生產廢水排放監測結果等情況,認定坑塘嚴重污染與基地28家企業排放生產廢水進入坑塘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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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后的涉案水體。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供圖
法院判定26家企業共賠償5762萬元
其后,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分別與28家企業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式等事項開展多輪磋商。經磋商,與1家企業簽訂了賠償協議,賠償金額為214萬余元;與其他27家企業磋商不成,提起訴訟。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坑塘生態環境損害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呈現歷史型、疊加型污染特征,案涉企業對坑塘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但尚不足以導致全部損害后果。經綜合考量,除1家企業與案涉生態環境損害不存在關聯外,酌情判定另26家企業根據排放量按份承擔所有賠償費用的50%,共計約5762萬元。
此外,案件發生以后,東莞市政府制定坑塘水環境整治方案,通過改建基地生產廢水集中處理廠,對坑塘約48萬噸存量污水進行處理,并清理坑塘底泥5萬余噸,同步改造基地生產廢水、生活污水、雨水收集處理系統,累計投入費用達1.18億元。
據介紹,該案是一起在人大執法檢查過程中移送辦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在探索歷史型、疊加型環境污染案件調查評估、完善部門聯動工作機制、以案件辦理帶動區域環境整治等方面具有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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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后的涉案水體。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供圖
為全國同類環境污染案件辦理提供“東莞經驗”
該案入選第四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標志著東莞市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領域的創新實踐獲得國家層面充分肯定,為全國同類歷史型、疊加型環境污染案件辦理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東莞經驗”。
據了解,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在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中率先發力、持續創新,改革實踐成效顯著,全市案件啟動數量常年穩居全省首位。與此同時,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一直秉承“賠償不是終點,修復才是目的”的理念,探索替代性修復,例如設立鳳崗示范基地,兼顧碳匯效益與公益宣教,切實將賠償落到實處,扎實做好制度落地的“后半篇文章”。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表示,將以此次案例入選全國典型案例為契機,系統提煉并推廣在案件辦理中的協作機制、調查評估、修復治理等經驗做法,持續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踐,以更嚴格的法治手段護航生態文明建設,為建設“智創優品、和美宜居”的現代化新東莞筑牢制度保障。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田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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