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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新修訂的內容中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條款,我們邀請了公安、專家、律師來結合真實案例一一解讀,教你看懂新法,守住合法權益。
年齡不是擋箭牌!
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70周歲以上老年人
可能被執行行政拘留!
2025年11月,在黑龍江佳木斯樺南縣,一名16歲女生遭十二名同學集體毆打、霸凌,逼迫其在東北零下的室外環境脫衣。之后,被霸凌女生被診斷出抑郁、焦慮,在精神疾病醫院接受治療,警方對其中七名霸凌者做出行政拘留處罰,但均因未成年而不予執行;陜西一名14歲少年在六個月內四次違法,涉嫌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盜竊等,同時也因未成年身份而未能執行行政拘留;在湖北襄陽,七旬老人因聽信偏方在自家院中種植160株罌粟,因年事已高,一樣不執行行政拘留。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因為根據現有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因年齡原因不執行行政拘留。立法初衷旨在彰顯對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但隨著社會治理形勢的發展,實踐中逐漸出現部分該類群體違法成本較低、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卻難以形成有效約束的情況,既影響了社會治安秩序的維護,也削弱了法律的公平性與權威性。此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第二十三條中新增了補充條款,明確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及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不再無限適用拘留不執行,源于現行法律實施近20年來的實踐需求。
法條指引:
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針對這一法條,我們邀請到了上海市公安局法制總隊行政執法指導支隊副支隊長何俊進行了詳細解讀:
Q: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A:在近20年的這個執行的過程中有一些未成年人、老年人,他們將法律的關護當做免責金牌肆意地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了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同時也是為了避免我們的不執行行政拘留的制度被惡意地濫用,那么新法在原有的基礎上新增了第二款,明確對于屢教不改、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行為人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Q:什么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A:比如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毆打他人的時候,一次毆打了多人,或是給被侵害人的傷勢造成得比較惡劣,或者是他們的一些違法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那對于這些情形,都可以被認為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Q:什么情況屬于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
A:對于一年以內二次以上呢,它是針對兩類群體,第一類群體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另一類群體是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那對于這兩個群體呢,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是可以執行行政拘留的。它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比如說我們未成年人第一次實施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比如說闖紅燈被交通處罰了,那么第二次呢他實施毆打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那這種就不屬于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看看新聞記者: 吳依娜
編輯: 錢浩明
視頻編輯: 張之一(實習)
責編: 吳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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