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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明與張強是親兄弟,父母育有四名子女。父親早年去世,母親周女士于2021年離世。
2010年5月1日,在母親尚在世時,張明、張強、母親周女士及另外兩名繼承人(妹妹張莉、侄女張婷) 共同簽署一份《家庭財產分配協議》,約定:
登記在母親名下的二號房屋歸張強所有;
登記在張強名下的一號房屋歸張明所有;
張明、張強各自向妹妹支付5萬元、向侄女支付3萬元作為補償。
協議簽訂后,各方當場履行付款義務,并實際交換房屋使用:
張強一家搬入二號房屋居住至今;
張明自2008年起居住一號房屋,2013年后對外出租,租金由其收取。
然而,2024年,張明要求張強配合辦理一號房屋過戶時,張強及其妻子李芳提出異議,稱:
“一號房屋是我和李芳的夫妻共同財產,她沒簽字,協議無效!”
李芳也表示:自己對2010年協議完全不知情,從未同意處分房產,要求確認協議對其無效。
張明無奈起訴,請求法院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并判令張強配合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歸張明所有;
? 張強于15日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 駁回李芳關于協議無效的全部主張。
簽了14年、住了14年、收租11年,現在說“不知情”?法院不支持!
三、法院說理
《家庭財產分配協議》合法有效
協議由全體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母親)共同簽署,內容涉及遺產分割與家庭共有財產處置,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實際履行十余年,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
配偶雖未簽字,但長期默示認可
法院重點指出:
李芳自2010年起與張強共同居住在二號房屋(即協議中她“獲得”的房產);
對張明長期占有、出租一號房屋從未提出異議;
十余年未主張權利,不符合“不知情”的常理。
→ 應視為其知曉并默認協議內容,不得事后反悔。
家庭內部財產分割不同于普通買賣
此類協議屬于分家析產+繼承分配的混合性質,目的是解決家庭內部財產歸屬,而非市場交易。
只要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且主要權利人達成一致,法院傾向于尊重家庭自治意愿。
“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成為拒絕履約的擋箭牌
即使一號房屋登記在張強名下且購于婚姻期間,但:
協議簽署時李芳未反對;
實際履行中她享受了協議利益(入住二號房屋);
→ 其以“未簽字”為由否定協議效力,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家庭分家協議,只要全體繼承人簽字+實際履行,就有效!
即使配偶未簽字,只要長期未異議+實際受益,法院通常認定其默認同意。
“住了十幾年才反悔”很難被支持
法律保護穩定的家庭財產秩序。若一方在多年后以“不知情”“沒簽字”為由推翻協議,除非能證明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否則難獲支持。
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家,最好讓配偶也簽字
? 最佳做法:在協議中明確寫明“配偶知悉并同意”,并由其本人簽字捺印。
? 風險做法:僅由一方簽署,埋下未來糾紛隱患。
協議履行后,盡快辦理過戶!
房屋雖已“歸你”,但未過戶=產權未轉移。一旦對方反悔、去世或債務糾紛,可能面臨執行風險。
拆遷前務必確權!
本案若遇拆遷,補償款歸屬將直接依據產權登記。持有協議但未過戶,可能喪失談判主動權。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老宅、央產房、回遷房存在“家庭內部約定但未過戶”情況。
若您手中有類似《分家單》《家庭協議》,請立即行動:
1?? 收集居住、繳費、出租等履行證據;
2?? 嘗試協商過戶;
3?? 協商不成,盡快起訴確權,避免夜長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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