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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建國與王秀云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長子李強、女兒李梅、次子李偉。
李強于2010年去世,留有一女李婷;
李偉于2016年去世,留有一子李浩;
王秀云于2021年8月25日去世。
夫妻名下共有兩套房屋: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建國名下;
二號房屋:登記在王秀云名下。
各方均認可兩套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份額。
王秀云生前曾立過兩份遺囑:
2015年公證遺囑:將二號房屋留給次子李偉,但附加條件——“李偉須贍養我、為我養老送終”;
→ 因李偉先于王秀云去世,該條件未能成就。
2021年打印遺囑:稱“所有財產由孫子李浩繼承”,有3名見證人簽字及視頻,但:
遺囑為提前打印,非現場制作;
視頻未顯示宣讀或確認內容過程;
王秀云文化程度低,家屬稱其“不識字、不知內容”。
李浩主張應按2021年遺囑繼承全部房產,并稱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李建國、李梅、李婷則主張:兩份遺囑均無效,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因協商不成,李建國、李梅訴至法院,請求對兩套房屋進行析產并依法繼承。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
- 50%歸李建國(夫妻共同財產);
- 剩余50%作為王秀云遺產,由李建國、李梅、李浩、李婷四人各繼承1/4(即每人12.5%)。
? 二號房屋:
- 50%歸李建國(夫妻共同財產);
- 剩余50%作為王秀云遺產,同樣由四人各繼承1/4。
→ 最終,每套房屋均由李建國占62.5%,其余三人各占12.5%。
兩份遺囑均未被采納,房產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三、法院說理
2015年公證遺囑因所附條件未成就而失效
遺囑明確要求“李偉贍養母親、養老送終”;
李偉已于2016年去世,無法履行該義務;
→ 遺囑生效條件未滿足,不發生法律效力。
2021年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書寫+打印”全過程;
本案遺囑系李浩提前在單位打印好,現場僅簽字,無證據證明王秀云知悉內容;
視頻未展示宣讀、確認環節,無法認定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 該遺囑無效。
代位繼承合法成立
李浩代位父親李偉,李婷代位父親李強,均享有繼承權。
“盡主要贍養義務”證據不足
李浩雖提供部分醫療、購物憑證,但未與祖母共同居住,且費用存在爭議;
→ 不足以構成“多分遺產”的法定情形。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 附條件的遺囑,條件未成就=遺囑失效
如“兒子給我養老,房子歸他”,若兒子先去世或未實際贍養,遺囑自動不生效。
?? 打印遺囑極易因形式瑕疵被認定無效
必須滿足:
? 兩名以上合格見證人(非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 全程在場,見證從電腦輸入到打印完成的全過程;
? 每一頁簽名+日期;
? 最好同步錄像,包含立遺囑人口述意愿+閱讀確認環節。
?? 老人不識字?務必采用公證遺囑
公證員會全程詢問、記錄、確認意思表示,效力最強,不易被推翻。
?? 代位繼承僅限直系晚輩血親
孫子女可代父母繼承祖父母遺產,但僅限于父母先于祖父母死亡的情形。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家庭在老人晚年匆忙立“打印遺囑”,卻因程序不全導致無效,最終按法定繼承平分,違背老人本意。
? 正確做法:
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優先選擇公證遺囑;
若用打印遺囑,務必請專業律師指導全流程,避免“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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