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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李秀英夫婦育有兩子:長子王強、次子王偉。
王偉有一女王雪。
王建國于2014年去世,未留遺囑;
其遺產(包括一號房屋50%份額及部分金融資產)經全體繼承人公證放棄繼承,由配偶李秀英一人繼承。
李秀英于2021年去世,生前于2018年9月10日親筆書寫一份遺囑,內容包括:
“一號房屋由王偉和王雪各繼承50%產權。”
王強不認可該遺囑真實性,認為母親不識字、簽名系偽造,遂起訴要求按法定繼承均分一號房屋。
王偉提交遺囑,并申請筆跡鑒定。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比對李秀英在法院訴訟材料、公證卷宗中的多份簽名,鑒定結論為:遺囑簽名系李秀英本人書寫。
王強雖質疑鑒定樣本真實性,但未能提供反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由王偉、王雪按份繼承,各占50%份額;
? 駁回王強要求法定繼承的訴訟請求。
自書遺囑真實有效,即使子女質疑,法院仍可采信!
三、法院說理
遺囑形式符合《民法典》要求
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遺囑主文、簽名、日期筆跡一致,無明顯涂改或異常。
簽名經權威鑒定確認為本人所寫
鑒定樣本來源于法院卷宗、公證檔案等客觀第三方,具有高度可信度;
原告雖質疑,但未提供任何反證,亦未提交比對樣本,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舉證責任分配合理
主張遺囑真實的一方(王偉)已完成初步舉證;
質疑方(王強)若否認,需提供相反證據——不能僅憑“我不相信”推翻。
公證程序佐證簽名真實性
李秀英此前辦理繼承公證時,依法需本人到場簽字,進一步印證其具備簽名能力與習慣。
綜上,法院認定該自書遺囑系李秀英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優先于法定繼承適用。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 自書遺囑無需公證,但必須“全手寫+簽名+日期”
打印主文+手寫簽名 = 無效!務必從頭到尾親筆書寫。
?? 老人文化程度低?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
公證員會全程錄像、詢問、確認意愿,效力最強,爭議最小。
?? 質疑遺囑真實性?必須提供反證
僅口頭否認、猜測“不是本人簽”無法推翻;
最好提前保存老人日常簽名樣本(如銀行單據、病歷簽字等)。
?? 孫輩可通過遺囑直接繼承祖產
本案中,李秀英將房產50%留給孫女王雪,屬于遺贈,合法有效,無需其他繼承人同意。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家庭因輕信“口頭承諾”或使用格式打印遺囑,導致繼承糾紛。
? 正確做法:
重大財產安排務必采用規范自書遺囑或公證遺囑;
若用自書遺囑,建議同步錄制書寫+宣讀視頻;
保留老人歷年簽名樣本,關鍵時刻可作比對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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