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結果加重犯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 作者:李德恩
一、結果加重犯的概念與實質(zhì)
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的一個犯罪行為在已經(jīng)滿足一個基本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又發(fā)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因而法律規(guī)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態(tài)。
結果加重發(fā)的實質(zhì)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jīng)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的界定范圍,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加重處罰,行為人對該加重的結果常常是過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可能。
二、結果加重犯的結構
其結構為:基本犯罪+加重結果=基本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例如:如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就屬于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發(fā)。注意,《刑法》第236條的強奸罪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幅度內(nèi)處罰,但有下列五種情形的,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法定幅度內(nèi)處罰: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2、強奸婦女、幼女多人的。
3、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該條款規(guī)定的加重處罰既有因結果而加重,也有因情節(jié)而加重的,即上述五種法定加重處罰情形中,前四種屬于情節(jié)加重犯,后一種屬于結果加重犯。也就是說,加重犯(構成)既有結果加重犯,又有情節(jié)加重犯。
三、結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于基本行為造成,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首先,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數(shù)情況是對基本犯罪持過失(參見刑法第132條)。其次,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對加重結果沒有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這需要根據(jù)犯罪的性質(zhì)、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理論。
3、刑法就發(fā)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例如:強奸婦女致其重傷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屬于結果加重犯;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其重傷的,因為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結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對加重結果犯規(guī)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一罪,并且根據(jù)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shù)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作者單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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