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太倉,一位當事人面臨著保險公司以其投保前“甲胎蛋白”(腫瘤標志物之一)檢查偏高為由解除保險合同的困境,這一決定無疑對當事人的保險權益構成了重大威脅。在此關鍵時刻,陳偉、何帆律師仔細研究案情,陳偉律師出庭,肩負起為當事人維權的重任,開啟了一場艱難而又充滿希望的法律征程。
![]()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聚焦于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擁有合法解除涉案保險合同的權力。陳偉律師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展開了深入而細致的工作。他深知,在保險合同糾紛中,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范圍以及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據是關鍵所在。
![]()
首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嚴格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在本案中,當事人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主動且坦誠地向被告提交《保險合同服務申請書(互聯網業務專用)》,詳細補充告知了自身曾患有痔瘡(2021 年手術)、肝血管瘤、乳腺結節、乳腺纖維瘤(2020 年手術)、子宮肌瘤、甲狀腺結節等情況。然而,被告保險公司發出的《核保通知書》中所提及的保險合同解約理由竟是“投保前住院期間甲胎蛋白(AFP)偏高,不符合投保要求”,但令人詫異的是,在保險合同及電子保單中卻并未清晰明確地載明“甲胎蛋白偏高”屬于投保人必須告知的事項。陳偉律師敏銳地抓住這一關鍵漏洞,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有力地指出被告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毫無事實依據,完全違背了保險合同訂立時的告知義務基本原則。
其次,案件的時間線和相關繳費細節也成為陳偉律師突破的重要方向。當事人在 2024 年 9 月 21 日完成健康情況補充告知后,被告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行為自相矛盾。盡管其聲稱 2023 年 10 月 7 日和 11 月 7 日的扣費系支付寶自動扣費,但不容忽視的是,在 2023 年 10 月 19 日已向原告發出《核保通知書》,并要求原告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前做出答復意見,逾期將按照“不同意的處理”方式處理的情況下,仍然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取了保費。陳偉律師在法庭上嚴正指出,這種所謂的系統自動扣費絕不能成為其不合理行為的遮羞布,保險公司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正常的保險業務操作邏輯和誠信原則。
![]()
經過陳偉律師在法庭上的精彩代理和有力辯護,法院最終做出一審判決。判決確認被告保險公司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無效。這一勝訴結果不僅為當事人成功保住了至關重要的保險合同權益,使其在面對未來可能的風險時有了堅實的保障,也彰顯了陳偉律師在保險合同糾紛領域精湛的專業素養和卓越的訴訟能力。此案例無疑將成為保險合同糾紛處理中的一個典型范例,為廣大投保人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提供了有力的借鑒和信心支持,同時也對保險公司在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上敲響了警鐘,提醒其務必遵循法律規定和誠信原則,嚴謹規范地開展業務操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