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鄭州市大河路與古須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東。
▼導航:鄭州市正商興漢花園(往北)
▼乘車路線:鄭州市火車站或高鐵東站乘坐地鐵1號線到河南工業大學站下車在蓮花街長椿路站轉乘271路公交車至漢啟路綠源路站下車,沿古須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公安機關根據被害人的舉報,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但對犯罪嫌疑人尚未進行訊問,也未采取強制措施,而是用打電話或者捎口信的形式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是否應認定為自首,往往有爭議。
筆者認為,對于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應認定為自首,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到案是否屬于自動投案。根據《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的情況,符合上述《自首和立功解釋》的規定,應視為自動投案。
![]()
首先,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
被傳喚后歸案符合《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范圍。傳喚和拘傳不同,傳喚是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行為,它強調被傳喚人到案的自覺性,且傳喚不得使用械具。而拘傳則是強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于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見,傳喚與拘傳有著本質的不同,法律并未將傳喚包括在強制措施之內。
![]()
其次,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
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后,自主選擇的余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自首和立功解釋》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的規定,而僅僅受到傳喚便直接歸案的,反而不視為自動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
綜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后直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