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再次敲響警鐘:金融安全無小事,合法合規是底線。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兌換外幣都應到正規金融機構。這不僅是對自己財產安全的負責,也是每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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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37期,私換外匯引發糾紛案
本案再次敲響警鐘:金融安全無小事,合法合規是底線。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兌換外幣都應到正規金融機構。這不僅是對自己財產安全的負責,也是每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
一.案子簡介
吳某與倪某是朋友,有時二人會私下兌換一點外幣,覺得這樣比較便捷。去年4月,兩人又開始兌換,吳某打給倪某2萬加元,但倪某在收到加元后,卻未依約支付對應的人/民幣款項。經吳某多次催討無果,吳某遂將倪某告訴,要求倪某支付兌換款及相應利息。
法庭經審理認為,吳某與倪某之間私自買賣外匯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外匯管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的換匯約定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基于此,倪某因該無效行為取得的加元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判決支持了吳某要求倪某返還等值人/民幣106,000余元的訴訟請求。但同時指出,雙方對此違法交易均存在過錯,故對吳某主張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或合同糾紛,實則暴露了一個常見且高風險的法律盲區:
1.一些人為圖省事、規避限額或獲取稍優匯率,往往傾向于通過朋友、熟人甚至不明第三方進行私下換匯。本案警示我們,這種“便利”背后,是不可忽視的法律與財產雙重隱患:
(1)法律風險:該行為本身已構成行政違法,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觸及刑法。糾紛發生時,所謂的“約定”在法律面前形同虛設,所有風險與損失需自行承擔。
(2)財產風險:交易完全依賴個人信用,極易發生如本案中“收款后不付款”或“付款后不發貨”的欺詐情況,也可能卷入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導致資金血本無歸。
2.“朋友間幫忙”的傳統觀念在此類事務中必須被重新界定,很多人誤以為熟人間的兌換只是“幫忙”,不屬于非法買賣。本案判決明確,只要存在不同幣種之間的有償兌換,且未經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無論雙方關系如何,均已構成“私自買賣外匯”。這提醒我們,法律的紅線不因交易對象的熟悉程度而消失,真正的“幫忙”應是提醒對方通過合法渠道辦理,而非共同實施違法行為。
3.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管理,旨在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人民幣匯率安全,打擊洗錢、逃匯等犯罪活動。公民每一筆合法的資金需求,都能通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得到滿足。貪圖一時之便而選擇“灰色渠道”,不僅個人權益無法保障,更在客觀上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實屬得不償失。
三.相關法律
1.《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或變相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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