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系安全帶,屬于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本次事故歉難賠付。”
去年,張先生在檢修設備時因護欄突然斷裂,不幸墜落致重傷。面對高達8.6萬元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卻以“違反安全規定”為由拒絕賠付。
許多人在遭遇類似拒賠時,往往傾向于自責,認為確屬自身未遵守安全規程。然而事實上,“違反安全規定”并不能成為保險公司隨意拒賠的借口。真正的認定關鍵,在于該規定是否明確公示、是否與事故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今天,我們將通過張先生的真實案例,深入解析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破解“違反安全規定”這一常見拒賠理由,守護本應屬于你的保障權益。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的一個上午,工廠技術員張先生依計劃前往檢修車間,對生產設備進行例行維護。他站在約2米高的操作平臺上,正伸手準備觸碰設備開關時,腳下平臺的護欄突然傳出“咔嚓”一聲,隨即斷裂。
他甚至來不及作出任何反應,就已從平臺墜落,后腰重重砸向地面的工具箱,瞬間劇痛難忍,無法動彈。
同事趕緊將他送往醫院,經檢查是腰椎壓縮性骨折,需要馬上進行手術,前后算起來,手術費、住院費、康復治療費等,一共花銷8.6萬。幸虧公司給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險,保險金額高達30萬,張先生家人整理好病歷、醫療費單據、事故說明后,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
等了半個月,收到的卻是《拒賠通知書》,理由讓人又懵又氣:“經核查發現被保險人檢修設備時未系安全帶,違反了安全操作規程,依據保險合同中‘違反安全規定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故而不予賠付。”
他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對方始終以“違反安全規定”為由推諉,或簡單回應“請自行查閱合同免責條款”,拒不承擔賠付責任。
躺在病床上尚未康復的張先生,面對手中沉重的醫療費用單據,深感無助。
何帆律師解讀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張先生沒系安全帶“違反安全規章”,保險公司就能夠不賠付嗎?“違反安全規章”和“護欄斷裂致使墜落”,哪一個才是事故的真實起因?
要厘清這類爭議,需從“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與“事故因果關系”兩個核心維度進行剖析,這也正是助力張先生最終維權成功的關鍵所在。
首先需明確:合同中即便列明“違反安全規定”的免責條款,也并非自動生效。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此類免責條款若欲發生效力,須同時滿足兩項硬性要求:第一,保險公司在投保時須以加粗、標紅等顯著方式對該條款作出提示,明確告知投保人“違反何種規定將可能導致拒賠”;第二,保險公司還應就條款內容進行清晰說明,例如“所援引的安全規定具體指哪些文件”“未系安全帶是否必然構成拒賠”等具體情形。
若未能同時滿足以上兩項條件,該免責條款則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不得據此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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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讓張先生去取公司留存的團體意外險合同,在“責任免除”章節的小字里,發現“因違反安全規定不予賠償”的條款。
既沒有對“安全規定”的具體所指進行界定(是國家法規、行業標準還是公司內部制度),也沒有說明哪些行為屬于違反規定,張先生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想起,投保時保險公司僅提供了合同文本,沒做任何提示,也沒解釋過“違反安全規定會拒賠”。這說明,保險公司連“條款生效的前提”都沒達到,拒賠理由從一開始就站不住腳。
更關鍵的是“因果關系”的認定。
我曾在法院擔任員額法官,審理過數十起“違反安全規定加意外事故”的保險糾紛案件,明晰法院的裁判邏輯,會細致區分“事故的直接原因”與“風險的增加因素”。
若被保險人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僅導致損害后果的擴大,而非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則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賠付。
以張先生案件為例,操作平臺護欄突然斷裂應被視為事故的“直接原因”。即便其已系安全帶,在護欄斷裂的情況下,墜落仍不可避免,安全帶僅可能減輕傷情,而無法阻止事故本身。未系安全帶這一行為,只是“擴大了損害后果”,并不構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不應由張先生承擔全部責任。
類似地,在另一起案例中,工人在工地作業時因腳手架突然坍塌而跌落,保險公司試圖以“未佩戴安全帽”為由拒賠。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理由在于:腳手架坍塌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而未佩戴安全帽僅與傷情程度有關,并不影響事故本身的認定,不能成為拒賠的合法依據。
在張先生的案件中,我們還發現一個關鍵細節:保險公司所援引的“安全規定”本身并不明確。
庭審中,我們明確指出:保險公司既未能證明“未系安全帶”屬于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免責行為,也未能證實該行為與護欄斷裂事故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實質上是對其免責條款的濫用。
最終,法院采納我方觀點,判決保險公司向張先生全額支付8.6萬元醫療費用。
該案也為大家提了一個醒:若遇保險公司以“違反安全規定”為由拒賠,不必急于自責,應先冷靜審視以下三點:第一,保險公司是否明確告知“應遵守何種規定”,第二,是否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第三,違反規定是否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只要有一點未滿足,就仍存在爭取理賠的空間。
總而言之,保險公司若以“違反安全規定”拒賠,須同時證明:條款已依法提示并明確說明、規定內容具體合理,且該違規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若事故根本原因在于第三方或設備缺陷(如護欄斷裂),則單純違反安全規定并不構成拒賠的充分理由。核心仍在于審慎審查條款效力與因果關聯,從而有力回應那些缺乏依據的拒賠決定。
類似案例
不過,并非所有違反安全規定的案件,保險公司都會敗訴,我之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到一個案例,其結果與張先生的案子大不相同,這也可讓眾人更明晰地領會因果關系的界限。
在那個案件中,建筑工人李先生進行高空作業時,明明知曉應當系安全繩,卻為了圖省事故意不系,還自行走到未固定的臨時跳板上,隨后跳板一傾斜,他便掉落下去受傷了。
保險機構因“違反安全規定”想要拒賠,經法院審理,覺得李先生的行為是“徑直致使事故發生的緣由”,要是他系了安全繩、沒擅自走臨時跳板,事故就不會出現,而且保險機構在合同里清楚羅列有“高空作業得系安全繩”的條款,還對公司開展了提示告知,最終法院認同了保險機構的拒賠決定。
為何同樣是“違反安全規定且墜落受傷”,結果卻大不相同?
核心就在“違反規定與事故的因果關系”。
張先生的案子是設備存在缺陷導致事故發生,違規行為只對傷害嚴重程度有影響;而李某的案子完全是違規操作直接引發事故,沒有其他外部因素介入。
這意味著,法律一方面保護被保險人權益,不讓保險公司隨意濫用免責條款;另一方面會懲戒那些“故意違反重要安全規定”的行為,在“保障”與“安全責任”間持續尋求平衡。
結語
對勞動者而言,工作中遭遇意外已是不幸,若再被保險公司以“違反安全規定”為由拒賠,更是雪上加霜。
很多時候,保險公司搬出“安全規定”作為托詞,并非因為勞動者本當擔責,而是倚仗許多人并不清楚:免責條款須內容明確、因果關系須直接成立,企圖利用信息不對稱壓低賠付成本。
保障的真正意義,在于為勞動者分散職業風險,而非將安全規定異化為拒賠的工具。若你正因“違反安全規定”遭拒賠而陷入焦慮,歡迎私信說明你的情況。我們將以專業能力助你厘清事實與法律爭議,不再因“未做好安全措施”而自責,爭取早日獲得應得的賠償,安心康復,回歸工作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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