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應是溫暖、安全的港灣。然而,當控制、辱罵與威脅取代了尊重與關愛,家便可能成為一座無形的牢籠。在這座牢籠里,有一種暴力,它不留下身體上的淤痕,卻足以摧毀一個人的精神世界——這便是精神暴力。長期以來社會公眾常將此類行為輕描淡寫地歸為“家庭糾紛”、“性格不合”或“情緒發泄”,致使無數受害者在“家丑不可外揚”的沉默中獨自承受著“看不見的傷痕”的持續摧殘。
牟某虐待案為我們揭示了這種漠視可能導致的悲劇:一名年輕女性在伴侶高頻次、長時間的人格貶損與精神折磨下,從自殘走向了自殺。此案以生命的代價叩問我們:當暴力披上“情感”的外衣,我們是否就能對其違法本質視而不見?無獨有偶,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則展現了另一種形態的精神暴力:以菜刀自殘相威脅。施暴者雖未直接攻擊受害者身體,但其行為制造的恐懼與脅迫,同樣達到了精神控制的目的。這兩個案例一正一反,共同指向一個核心法律與社會議題:必須徹底破除“家庭暴力是家庭糾紛”的認知誤區,并明確精神暴力作為家庭暴力獨立類型的法律地位。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糾紛
家庭暴力的“家庭”屬性,長期成為其被輕縱的“保護色”。社會觀念中的“清官難斷家務事”,以及實踐中部分執法人員對“家庭糾紛”的調解偏好,無形中為施暴者提供了庇護,削弱了法律應有的威懾力。“牟某虐待案”的判決,如同一把精準的手術刀,切開了“家庭”這層溫情脈脈的面紗,直指其內在的違法核心,完成了從“家務事”到“刑事罪”的飛躍。
1、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化名,女)確立戀愛關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學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陳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陳某先后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2019年1月起,
牟某因糾結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陳某性經歷細節,與陳某發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陳某,并表達過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同年6月13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割腕自殘。同年8月30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吞食藥物,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發了病危通知書。2019年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某家中再次與牟某發生爭吵,并遭到牟某的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后入住某賓館,并于17時40分許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現后送至醫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2、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某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牟某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某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因素,對其依法量刑。綜上,對牟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3、典型意義
(1)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家庭成員”。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男女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與發生在社會上、單位同事間、鄰里間的辱罵、毆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揚”而隱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傷害,甚至輕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牟某與陳某之間已經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二人的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2)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牟某與陳某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相互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而牟某始終糾結于陳某過往性經歷一事,并認為這是陳某對其虧欠之處,因而心生不滿。2019年1月至9月間,牟某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對陳某進行指責、謾罵、侮辱,言詞惡劣、內容粗俗,在日積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陳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上遭受了極度的摧殘與折磨,以致實施割腕自殘,最終服用藥物自殺。牟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程度。
(3)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于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當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陳某在與牟某確立戀愛關系后,對牟某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某長期、日積月累對其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造成陳某在案發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態。牟某作為陳某精神狀態極度脆弱的制造者和與陳某之間具有親密關系并對陳某負有一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陳某已出現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后進行洗胃治療并被下發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已經能夠明確認識到陳某處于生命的高風險狀態,其本應及時關注陳某的精神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防止陳某再次出現極端情況。但牟某對由其一手制造的風險狀態完全無視,仍然反復指責、辱罵陳某,最終造成陳某不堪忍受,服藥自殺身亡,故牟某的虐待行為與陳某自殺身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精神暴力的獨立認定與司法實踐
傳統觀念中,暴力往往與拳頭、傷痕直接掛鉤。然而,“牟某虐待案”與“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如同兩面棱鏡,從不同角度折射出精神暴力的復雜光譜,共同推動了司法實踐對這類“無形暴力”從認知到認定的深刻變革。通過對比解析,我們可以系統性地勾勒出精神暴力的司法認定圖譜。與“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類似的案例還有(2022)鄂0111民保令5號等。
1、基本案情
魯某(女)與鄧某(男)系夫妻關系,于2008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鄧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雙方發生爭執后,鄧某遂從廚房拿菜刀以自殘相威脅,魯某在阻止鄧某自殘過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傷。魯某遂報警求助,轄區派出所協助魯某線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上傳證據。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通過“數字重慶”平臺審查后認為魯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鐘內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鄧某對魯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在線送達雙方當事人。
2、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鄧某雖未直接對魯某實施毆打、殘害等身體暴力行為,但其拿刀自殘行為使魯某產生緊張恐懼情緒,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鄧某并告知鄧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和行為后果,向鄧某所屬派出所、社區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對鄧某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根據聯動工作機制,派出所對鄧某進行常態化監控;社區創建案情備忘錄,對鄧某進行了談話、勸誡,督促鄧某遵守保護令;婦聯對魯某和鄧某開展案件回訪及心理疏導。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當地教委發出協助函,教委通知鄧小某所在學校重點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態及學習進度。嗣后,法院按照常態風險評估機制,聯合公安、婦聯、基層組織及教育部門對該案進行綜合研判。經研判,認定魯某仍有遭受家暴的隱患,基層組織遂加強對鄧某的定期走訪。后走訪中發現鄧某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仍有暴力行為,法院依法對其處以500元罰款并予以訓誡;并依魯某申請,由民政局向魯某及其兒子提供庇護場所。鄧某經法院訓誡后表示接受處罰,同意與魯某調解離婚。
3、典型意義
(1)自殘威脅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質與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毆打、捆綁等身體暴力,也包括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傷、自殘等方式相威脅,雖未直接對受暴人實施身體暴力,但同樣是暴力行為,會讓受暴人產生暴力將加諸自身的恐懼,最終達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繼續維持親密關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本案鄧某通過自殘制造恐懼情緒,使魯某緊張、害怕、不敢反抗,對魯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實質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2)一站式聯動閉環干預機制助力反家暴社會共治。本案系成功運用一站式聯動閉環機制干預家庭暴力的范本,該機制由重慶市巴南區委政法委牽頭,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婦聯組織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各部門緊密協作,通過“數字重慶”平臺完成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受理、審核、簽發、送達、執行反饋,及時發現、制止家庭暴力。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前,公安機關、醫院固定證據,基層組織協助調查;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系統自動向公安、婦聯、基層組織、民政等相關部門發出指令,由派出所動態監控,社區創建案情備忘錄,開展走訪摸排,婦聯提供心理疏導和跟蹤回訪,民政部門提供臨時庇護,為受暴人構建從預防、制止到救濟的完整保護體系。
(3)從國際標準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一般性建議要求,“針對婦女的暴力應足夠警覺,保障婦女的生命權”。一站式聯動閉環干預機制通過各部門聯動發力,有效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護身符”與“隔離墻”作用,實現反家庭暴力社會共治,符合國際公約要求。
司法應對與維權路徑:當事人維權指引
家庭暴力的有效應對,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增強權利意識并主動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首要行動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現實危險時,立即撥打110報警,或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報警記錄和出警民警的調查筆錄是認定家暴事實的關鍵證據,而保護令則是法律為您提供的“護身符”。其次,要有意識地固定和保存證據,注意留存傷痕、及時就診,并對施暴過程的錄音錄像、威脅恐嚇的通訊記錄等予以完整保存,為后續的法律程序做好準備。同時,應積極尋求多方幫助,可向當地婦聯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求助,或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援助。請務必明確,家庭暴力不是家務糾紛,而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法律是您最堅實的后盾。
結論
“牟某虐待案”與“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以鮮明的司法態度宣告: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庭糾紛”,而是必須需由法律介入、嚴格規制的違法行為,絕不因其發生在私人領域而減損其違法本質。這兩個典型案例的結果表明無論是主動進攻式的持續人格貶損還是控制式自殘威脅,其造成的心理創傷與控制后果,與身體傷害同等嚴重,必須受到法律同等力度的審視與制裁。最高法對此類典型案例的發布,標志著中國的反家暴司法實踐正從個案懲處邁向專業化、人性化、系統化的新階段,通過證據規則的創新、多部門聯動機制的構建,展現出對受害者處境更深切的理解與更全面的保護。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將秉承對家暴“零容忍”的堅定立場,善用這些典型案例所確立的裁判規則,積極引導受害者維權,勇于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創新,共同筑牢守護家庭安全的法治防線,讓公平正義的光芒照亮每一個曾被陰影籠罩的角落。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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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周靖凱
法學碩士,畢業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2022年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校期間研究生獲得校級三等獎學金,本科獲得學生社團活動現進個人稱號及一等獎學金。
曾深度參與多家知名律所民事訴訟團隊協作,協助處理合同糾紛等案件實務,同步在企業法務部門參與合同審查與合規體系建設,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2025年加入家理律師事務所,以法律理性+情感共情的雙軌模式踐行解法,亦解心結的工作承諾,認真對待每一次當事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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