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樓道、走廊、地下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屬全體業主共有,更是緊急情況下的生命通道。然而部分業主擅自占用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物業依規清理后反被起訴索賠。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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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梁某系某小區業主,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梁某長期將私人物品堆放于小區負二樓地下室公共區域。
2024年7月19日,物業公司在該堆放點墻壁及物品上張貼《雜物清理溫馨提示》,載明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影響環境衛生且存在火災隱患,要求業主于7月23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視為無主物品處理。
因梁某未按期清理,8月18日,物業公司安排舊貨回收人員上門回收。次日,梁某發現物品遺失報警。后物業公司將物品送至梁某指定地點,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為由拒絕收貨。
因雙方就物品返還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物業公司又將該批物品拉回至舊貨回收店。梁某認為物業公司侵害其財產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財產損失12419元。
法院審理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案涉小區的業主,簽署《承諾書》承諾遵守規約,卻長期擅自占用案涉小區地下停車場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隱患,同時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其行為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反了合同約定。
物業公司張貼《雜物清理溫馨提示》明確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已盡合理告知義務。梁某逾期未清理,物業公司為維護全體業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無法聯系梁某的情況下,安排舊貨回收人員清理,履職正當。因梁某報警,物業公司將物品送回,結合現場照片及送貨視頻,運回物品種類與原物基本吻合。梁某主張物品缺失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現場清點固證,亦無有效證據佐證,法院不予采信,其應自負舉證不利后果,其拒收物品后再起訴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關于原告堆放的物品價值。梁某主張財產損失12419元,僅提供自行手寫價格表,未提交購買記錄、票據等有效證據,且物品已使用存在折舊,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堆放的物品均屬于廢舊物品,故法院對其主張的價值不予采信。
綜上,梁某擅自長期占用公共區域堆放廢舊物品,違反法律及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已盡告知義務,清理后亦按要求返還物品,履職無不當,梁某無正當理由拒收導致損失擴大,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梁某要求被告賠償12419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江南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公共區域、消防通道嚴禁私占。本案中,物業公司已履行清理催告義務,明確提示堆物存在火災隱患,梁某長期占用公共地下室堆放私物,占用消防通道、危及公共安全,經催告逾期未清未認領,物業依規處置合法正當,其索賠訴求被法院駁回。
公共區域屬業主共有,絕非私人儲物空間,堆放雜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災風險,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法官提醒,切勿在樓道、樓梯間、地下室等公共區域堆私物,自覺守規護公共安全,物品存放用自家空間,遇糾紛合法理性解決,共護安全整潔居住環境。
來源:江南區法院
作者:黃愛純 李珊
轉自:“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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