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賓陽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
因個人信息泄露引發的糾紛
該案也為公眾敲響了
人際交往中防范法律風險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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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三(化名)與李四(化名)多年前產生過節,李四懷恨在心,四處打聽張三的信息。2024年,李四偶然結識張三的朋友王五(化名),王五在明知雙方關系不睦的情況下,未經張三允許,擅自將其身份信息、電話號碼、微信名片及公司營業執照等提供給李四。此后,張三頻繁遭到李四的電話騷擾和威脅,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
張三認為,王五的行為侵犯其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一紙訴狀將王五告上法庭,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
王五在庭審中辯稱,自己并未泄露張三的“核心隱私”,所提供的營業執照也是公開信息,且李四后續的騷擾行為與其無關,張三亦未能證明其遭受嚴重精神損害,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調解一度陷入僵局。庭審后,承辦法官采取“背對背調解”方式,分別對雙方展開釋法說理:一方面明確告知王五,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已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賠禮道歉責任;另一方面也向張三說明,其未能舉證證明存在財產損失或嚴重精神損害,賠償訴求缺乏依據。
最終,在承辦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五向張三出具書面致歉信,張三放棄索賠主張。這起因隨意透露他人電話號碼引發的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法官說法
私人信息是隱私權的主要內容,包括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狀況等與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個人私密信息與個人的生活安寧相關聯,屬于隱私權的保護范圍。隱私權屬于一項具體的人格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轉發他人的電話號碼不一定構成侵權,是否構成侵權區別在于轉發電話號碼的目的,以正常社交為目的轉發此類信息不構成侵權。具體到本案,承辦法官認為電話號碼作為具備通訊作用的個人信息,對于特定群體是公開的,但對于其他人則處于保密狀態,屬于公民不愿意被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被告向第三人公開原告的電話號碼時明知第三人并非出于善意,與后續原告被騷擾形成因果關系,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隱私權的保護需平衡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例如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范圍內不構成侵權,但需確保目的正當、方式合理。尊重他人隱私,不擅自公開、傳播非公開信息,是每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它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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