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12月28日,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南公司”)退休礦工代表收到山西省檢察院寄來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決定書稱,蒙南公司一方不服董福后等85人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的二審判決,申請監督,該院認為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董福后等85名退休礦工向蒙南公司討要股權,歷時近20年,歷經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檢介入監督終獲勝訴。蒙南公司遲遲未履行生效判決,今年4月26日,79名退休礦工(注:6人退出集體訴訟)向山西大同中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大同中院以“請求事項與判項內容嚴重不符”為由,駁回其申請。與此同時,蒙南公司方面向山西省檢察院申請監督。
據退休礦工的律師介紹,雖山西省檢察院駁回了蒙南公司方面的監督申請,但大同中院至今仍未對其強制執行申請立案。12月29日,澎湃新聞多次聯系大同中院立案庭相關負責人、宣傳處等均未獲回應。
據山西省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根據本案已查明事實和蒙南公司、內蒙古錦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泰公司)以及陳玉文等8人的申請監督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二審判決認定董福后等85人為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關于《協議書》簽訂主體與效力的認定問題、錦泰公司受讓股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以及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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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的不支持監督決定書部分內容。受訪者供圖
一、關于原始股東身份。本案中,蒙南公司的前身是內蒙古準格爾旗的集體企業內蒙古準旗房塔溝硫磺廠,1998年開始股份合作制改制,當時在冊職工562人,其中在職職工303人,離退休職工259人。根據在案證據查明的事實,董福后等85人在改制時獲得的量化資產并未以現金形式發放,而是作為股本金投入到蒙南公司成為新企業的出資。1999年5月10日蒙南公司首次登記,董福后等85人記載于股東花名冊,確認了董福后等85人原始股東的身份。
山西省檢察院認為,《投入股本明細表》記載了各發起股東出資金額及比例,金額等同于職工配置的量化資產額,其中1999年5月蒙南公司首次登記,董福后等85人記載于股東花名冊,其各自所占的股權比例應依照雙方都無爭議的投入股本明細表中出資金額來確定。本案歷經十幾次庭審審理過程,對于董福后等85人所享有股本金反復核實,二審判決認定董福后等85人為原始股東且原始股權金額為819800元,蒙南公司應當向其分配紅利,并無不當。
二、關于《協議書》主體及效力認定。2001年起,陳玉文以蒙南公司股東的身份陸續與董福后等85人簽訂《協議書》,但由于陳玉文是蒙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協議內容并非處理陳玉文與董福后等85人的個人關系,《協議書》約定量化資產由“甲方”交社保局,社保局出具的量化資產收據是為“蒙南公司”出具,二審判決關于《協議書》是蒙南公司與董福后等所簽訂的認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從《協議書》內容表述來看,作為乙方的董福后等85名職工同意將其持有的量化資產“由甲方一次性交社保局,乙方與公司關系解除,股金賣給甲方,乙方到社保局領取退休費”,簽訂《協議書》主要目的系為解決退休待遇問題,且內容涉及職工退休待遇問題,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二審判決適用勞動法認定《協議書》為無效的協議,并無不當。
山西省檢察院認為,“本案蒙南公司將董福后等85人持有的股權和其應依法享受的退休保險待遇捆綁,違反了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混淆了勞動關系與投資關系,背離了國有企業改制和社會保障的根本原則,侵害了職工的切身權益。蒙南公司、錦泰公司及陳玉文等8人關于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無效導致實質否定改制結果的申請監督主張,缺乏邏輯關聯性,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善意取得的問題。本案中,錦泰公司與陳玉文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股權時,已知董福后等85人與蒙南公司就股東權益糾紛案件正在訴訟中。結合陳玉文向錦泰公司出具的《保證書》內容,錦泰公司明知受讓股權存在權屬爭議仍進行交易并在交易中通過扣留相應股權轉讓價款來防范風險,該事實證實錦泰公司受讓股權不符合善意且無過失的要件。二審判決基于此認定董福后等85人作為權利人有權予以追回,并無不當。法院受理案件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董福后等85人作為企業職工,就其與企業之間關于股東身份的糾紛,向法院提起股東資格確認訴訟,并不屬于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圍。董福后等85人因請求判令恢復其在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身份提起的本案訴訟,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受理本案,并無不當。陳玉文等8人關于本案屬于對政府主導的企業改制政策判斷,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的申請監督理由,不予采信。
此外,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還認為,申請人監督主張二審法院未核實部分原告作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身份、二審判決判令陳玉文和錦泰公司返還超出訴訟請求、二審判決未將準格爾旗社會保險局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屬于遺漏必要當事人,經查,二審法院已對相關問題進行查明和認定,上述申請監督理由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采信。
綜上,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支持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內蒙古錦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及陳玉文等8人的監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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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資深 編 輯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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