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支付條例》)的施行,為長期受“收款難”困擾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建設工程領域的中小企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在實務中,中小企業如何準確適用《支付條例》,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仍面臨一系列具體問題。本文旨在結合建設工程行業特點,對若干實務問題進行剖析。
適用主體的識別
《支付條例》保護的對象是“中小微企業”,交易的相對方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以下簡稱“付款方”)。因此,首要問題是主體資格的確認。
(一)中小企業身份的識別
中小企業需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具體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為準。綜合看是結合企業自身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認是否屬于中型、小型或微型企業。在建設工程領域,施工、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材料設備供應等企業均可對照該規定進行劃型。
(二)支付主體身份的識別
1. 機關、事業單位:相對容易識別,不做贅述。
2. 大型企業的認定: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為準,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就是大型企業。如果依據劃分標準仍舊不能確定,可以要求對方在訂立合同前,主動告知其是否屬于大型企業(此為《支付條例》規定的法定義務)。
核心風險點——分包關系中的適用:《支付條例》主要規范的是“付款方”與“中小企業供應商”之間的直接交易關系。在建設工程常見的總包-分包模式中:若業主(建設單位)為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其與總承包企業之間的工程款支付適用《支付條例》;若總承包企業為大型企業,其與符合中小企業標準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供應商之間的款項支付,同樣適用《支付條例》;若總承包企業本身也是中小企業,則其與下游分包/供應商之間的支付糾紛,不適用《支付條例》。
支付規定的實務應用
(一)合同訂立
1. 主動告知義務
中小企業應在合同或雙方確認的紀要中載明自身屬于中小企業,或在簽約前向對方發函明確告知自身屬于中小企業。
2. 關注合同的關鍵條款
明確約定付款期限,與機關、事業單位簽約,約定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如果約定超過60日的,雖然可以主張按《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最長60日,但容易引起爭議,增加解決爭議的成本。
在約定逾期利息時,若對方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可以明確告知對方,如果不約定逾期利息,則逾期后,中小企業可以按《支付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但為減少矛盾,為此最好在合同中約定各方更能接受的逾期利息。
盡量防止“霸王條款”,避免“必須以審計部門二次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審計期限不計入付款期限”、“收到上級/業主付款后再支付”等轉嫁風險的條款。雖然背對背條款等可能因違反《支付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但是如果擬定合同時就能直接拒絕更好。
(二)工程驗收與結算
1. “驗收”環節的把握
對于施工合同,竣工驗收是法定環節;對于設計、監理等服務,也應有成果交付確認的“驗收”環節。中小企業應主動推動驗收程序,保留提交驗收報告及對方簽收的憑證。重點收集保存過程中驗收記錄、收貨記錄、往來函件、會議紀要等過程性證據,確保各階段履行情況可追溯。驗收合格后應及時簽署書面驗收文件,未及時確認的,爭取依據合同約定視為自動驗收通過。
2. 付款期限的起算點
一般情況下,依據《支付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付款期限從交付之日起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起算期后60日。
若采購貨物、工程、服務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進度結算和付款是建設工程領域的常見情況,依據《支付條例》,一般在確認進度結算單后就起算對應的款項的付款時間,故中小企業在履約過程中,需要及時辦理并完善階段驗收表、進度確認表、月度結算金額確認表、結算報告表等資料。
若采購貨物、工程、服務合同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另外,通常在與大型企業(總包)簽訂的合同中,會將發票開具作為一個付款的前置條件。中小企業為避免后續付款期限起算爭議,需要規范開具并交付發票,采用可追蹤的方式(如快遞簽收、電子郵件回執)交付,并保留證據。
款項催收與權利行使的實務操作
(一)證據體系的構建與固化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固化,主要收集的證據包含:一是基礎證據:合同、補充協議、投標文件等;二是履行證據:施工日志、監理報表、階段驗收單、竣工證書、材料進場報驗單、結算報告及送達憑證等;三是付款證據:已開發票存根及交付憑證、已收款項的銀行流水等;四是溝通證據:所有關于工期、變更、洽商、付款申請的書面函件(務必使用可查詢的郵寄方式)、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記錄(如微信,注意保留完整上下文,必要時可公證);五是催收證據:付款提醒函、律師函、催告函的發送憑證等。
(二)階梯式催收流程
第一階梯(內部溝通):付款期限屆滿前,禮貌提醒;逾期后,正式發函,列明應付款項、逾期天數、依據合同及《支付條例》應計的逾期利息。
第二階梯(外部介入):投訴渠道。向付款方的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提交書面投訴材料,附上關鍵證據。支付信息披露。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無故拖延支付的行為,可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階梯(司法/準司法途徑):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管轄,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如果沒有約定管轄,或因系專屬管轄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效,則可以考慮與對方協商重新約定管轄,尤其如果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工程所在對各方當事人解決爭議均不方便時,可以充分協商爭取重新約定通過仲裁解決。
需要特別注意的難點與風險
(一)“背靠背”付款條款的效力
總包方以其未收到業主付款為由拒絕向分包支付,是常見的抗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司法實踐,純粹的“背靠背”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平原則和《支付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而被認定無效或受到嚴格限制。中小企業可主張該條款不能成為其拒付的理由,尤其當總包方怠于向業主行使債權時。
(二)工程變更與索賠
對于因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業主原因導致的停工窩工等產生的款項,同樣屬于“款項”范疇。應及時辦理現場簽證、索賠報告等確認手續,將其納入結算和催收范圍。
(三)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每次催收均可導致時效中斷并重新計算,因此定期、有證據地催收至關重要。對于工程質量保修金,需密切關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通常為2年)屆滿日。
(四)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關系
《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且不損害中小企業權益)。但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仍有很強的影響力。中小企業可盡量爭取合同中約定審計部門審計以外的方式作為支付結算依據,或明確約定提交審計的時限以及最長審計期限,超期則可采用其他結算方式。
《支付條例》為建設工程領域的中小企業賦予了相當多的權利,但其作用的充分發揮,依賴于中小企業的法律意識、合同管理能力和證據保全功夫。從合同訂立時的條款博弈,到履行過程中的規范操作,再到款項逾期后的有策略、有步驟的維權,形成一個完整的風險管理閉環。建議中小企業重視《支付條例》,合同約定符合《支付條例》的規定,從而在源頭筑牢防線,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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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YINGKE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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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盈科成都管委會副主任
盈科成都建設工程法律事務部主任、西南石油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成都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
專業領域:房地產與建設工程糾紛、重大民商事訴訟和仲裁、行政機關和企業法律顧問、行政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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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長軍盈科成都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建設工程領域訴訟、公司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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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晶晶盈科成都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企業人事架構建立、勞動爭議談判及處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民商事訴訟。
編/輯/ 文宣部
責/編/ 呂彥蓉
審/核/ 謝絲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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