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40多歲的王某利是河南省汝南縣農民,他與同伙盜掘具有歷史、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挖得一枚大型銅錢,后出售獲利125萬元,與團伙成員分了贓。近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布了王某利的判決書,判處王某利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對王某利非法所得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據悉,其同伙余某和王某乙均被判刑十年以上。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23年10月26日,王某利伙同余某、王某乙、王某丙(另案處理)在河南省汝南縣某村農田里,通過金屬探測儀探測盜掘出一枚大型銅錢,后出售獲利125萬元,余某分得47萬元(其中5萬元支付給中介徐某)、王某乙分得42萬元,王某利分得22萬元,王某丙分得14萬元(其中12萬元被王某利取出使用)。經鑒定,被盜掘的汝南縣某村農田為古文化遺址。另外,2023年11月,楊某(另案處理)開車將嚴某(另案處理)和盜挖文物工具帶到余某(另案處理)家中,后來嚴某、楊某、余某、王某乙(另案處理)四人攜帶探測儀等作案工具到汝南縣某村盜挖古文物并倒賣。信陽市平橋區法院一審認定王某利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萬元。其違法所得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王某利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理由是他偶然間參與了由余某、王某乙主導的“探寶”活動,在余某、王某乙主導的整個犯罪活動中,他應當被認定為從犯并從輕處罰,不應和另案處理的余某、王某乙同樣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余某和王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是因為二人系專業的“探寶人”,有專業的作案工具,并有多次犯案行為,且銷售文物獲利巨大。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王某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2025年11月,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決定維持一審法院對王某利非法所得3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的判決部分,改判王某利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關于此案更多詳情,12月29日下午,現代快報記者聯系到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要跟此案的承辦法官了解情況。當天下午,工作人員回復記者,該案情況以判決書內容為準。(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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