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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新修訂的內容中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條款,曹竹平律師和復旦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杜儀方,結合真實案例一一解讀,教你看懂新法,守住合法權益。
被打還手不再算互毆!
新法第19條明確正當防衛邊界!
以往治安糾紛處理中,“還手即互毆”的認定引發諸多爭議:上海地鐵曾有男子被打10個巴掌未還手,僅施暴者被拘留;而另一男子被打后反擊,卻與施暴者一同被拘。
據上海警方2021年公布的案情,在9號線陸家浜路站,一男一女兩名乘客發生了沖突,女乘客在站臺里連續扇了對方10個巴掌。

經過了解,事情的起因真的“只是因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隨后,打人的女乘客終于平靜下來。

當警方拿出手銬的一瞬間,女子才意識到,事情鬧大了。女子最終被拘留。

此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首次在治安領域明文規定“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屬違法”,終結了“和稀泥”式執法,為公民防衛權劃定清晰邊界。
針對這一修訂,曹竹平律師和復旦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杜儀方進行了詳細解讀:
Q:新法為何要新增正當防衛條款?
A:一方面是與刑法修正案相關規定保持一致,讓“小刑法”與刑法在正當防衛制度上形成呼應;另一方面,此前“還手即互毆”的認定違背樸素正義觀,被侵害方為制止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理應不受處罰,此次修訂是立法進步與法治文明的體現。
Q:正當防衛與互毆的核心區別是什么?如何界定?
A:正當防衛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時間要件,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事后反擊不算;二是對象要件,僅能針對施暴者本人,不可牽連他人;三是程度要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互毆是雙方均有挑釁、約架等過錯,主觀上均有傷害意圖,需雙方擔責。
Q:什么是防衛過當?新法如何界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A:防衛過當是指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情形。判斷需綜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防衛的時機、手段、后果,以及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當時的情境,以一般人的認知為標準。并非輕微超出限度就認定為過當,而是“明顯超過”才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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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20年餐館老板娘被醉酒顧客毆打,用啤酒瓶反擊卻被認定“互毆”行政拘留,若按新法,她的行為算正當防衛嗎?
A:算正當防衛。該案中,老板娘被醉酒顧客三次揮拳打倒在地,出于本能用身邊啤酒瓶反擊,符合“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時間要件,防衛對象是施暴者本人,且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反擊手段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完全符合新法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
Q:防衛時可以造成傷害嗎?是否需要避免傷害動機?
A: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客觀上可能造成傷害,這是有效防衛的必要結果,不能因存在傷害后果就否定防衛性質。要求防衛人完全避免傷害,等同于剝奪其防衛權,不符合立法初衷。
Q:刑法中的“無限防衛”適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嗎?
A:不適用。無限防衛是刑法針對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是未達刑事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不存在“無限防衛”,防衛行為仍需遵循“不過度”原則。
Q:對方被制服后繼續攻擊,會構成防衛過當嗎?
A:會。若不法侵害已停止(如施暴者被制服、主動收手),仍繼續攻擊,屬于事后防衛,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需承擔法律責任。
Q:防衛過當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A:防衛過當雖屬違法行為,但因事出有因,新法明確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兼顧了公平與情理,也為防衛人預留了合理的行為空間。
(綜合案件聚焦、警民直通車上海)
原標題:《上海地鐵一男子被打10個耳光不還手!還手算互毆成歷史,新規不再和稀泥!》
文字編輯:尹尚勝男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施雨 何迪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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