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禮并購置了三金,后雙方協議離婚,女方返還了部分款項,并簽訂了一份《借款還款協議》。由于女方并未按借款協議還款,男方遂訴至法院,要求女方償還,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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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阿強與小芳滿懷期待地領了證,走進了婚姻殿堂。然而這場婚姻來得快,去得更快。短短六個月后,兩人便分道揚鑣,真正在一起生活的時間也只有一個月左右。
婚前,阿強不僅向小芳家支付了20萬元彩禮,還為她購置了價值1.67萬元的“三金”。婚姻閃電結束,經濟上的糾葛卻沒那么容易理清。
2023年5月協議離婚時,小芳先返還了12.57萬元。隨后,雙方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分期還款協議》,約定小芳繼續向阿強歸還10萬元。
但兩人同期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債權債務”一欄卻記載為“無”。
離婚后,小芳并未按那份借款協議還款。于是,阿強手持這份協議,一紙訴狀將小芳告到了未央法院,案由是“民間借貸”。在法庭上,阿強說這10萬元可不是空穴來風,它是婚前彩禮、裝修、三金等各項花費結算后的“借款”,要求小芳償還。
小芳則辯解說:“我根本沒收到這筆錢!當時簽那個借款協議,是為了挽回婚姻關系,并不是我真的欠他錢。這根本不是真實的債務,我不該還。”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形式上具有借款的外觀,但該款項實質上源于婚前彩禮的返還協商。考慮到二人婚姻存續時間極短、共同生活極少等情況,未央法院最終判決小芳向阿強返還彩禮5萬元。小芳上訴后,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彩禮作為婚嫁領域的一項習俗,承載著文化意義與家庭期望。生活中彩禮有多種多樣的形式,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法律延伸
情侶間的贈與大致分為兩類:一般性無償贈與和附條件贈與。像“520”“1314” 這類具有特殊含義,且金額不大的轉賬,以及情人節、生日時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禮物,通常被認定為一般性無償贈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類贈與,一旦交付,財產所有權就轉移給了受贈人,贈與人一般不能再要求返還,因為它們更多是情感的表達,維系著戀愛期間的情誼。
而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具有明確的婚約屬性。其核心在于“以結婚為條件”,若最終未登記結婚或未共同生活,給付方可要求返還。例如,訂婚戒指、大額轉賬(如購房款、購車款)、房產、汽車等可能被認定為彩禮。
民間借貸的成立要件有兩個:一是雙方有借貸合意,多以借條為載體;二是出借方已實際向借款方提供款項。兩個要件均需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只要其中任一構成要件缺乏證據證明,就面臨借貸事實的不確定問題。實踐中,很多情侶分手后僅能舉證轉賬記錄,而難以舉證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導致相關款項被推定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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