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從2021年10月起,本公號開設“深耕?微分享”專欄,主要刊登兩級法院法官在日常辦案中通過思考、摸索總結出來的審判思路、規律、經驗、技巧等,以期對其他審判人員或辦理同類案件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同時歡迎法律共同體及法律愛好者留言參與討論。
本期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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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制度是執行標的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債權的情況下,為提升執行效果,保證各債權人公平受償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故辦理參與分配案件本質上是要解決“哪些人、以什么樣比例與順序、分配哪些東西”,即確定執行標的、參與分配資格以及參與分配方案。這三個環節環環相扣,稍有不慎,便易引發爭議。因此,清晰準確地做好“定物、定人、定方案”,才能充分發揮參與分配的制度功能,做實定分止爭。結合審判實踐,筆者就如何做好“三定”提出相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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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參與分配案件的首要步驟就是確定待分配的執行標的,既包括明確執行標的的大小、坐落及完好狀態等有形信息,也要對執行標的的權屬爭議、權利負擔等無形情況進行調查。
在參與分配案件中,共有財產的認定及析產是定物方面最常見的難點:
如果該執行標的的公示登記信息中已有其他共有人,原則上,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對已登記的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額予以認可。在此基礎上,區分待執行標的是否可以或易于分割后變價。若只能整體處置的,應在變價款中為其他共有人保留相應份額。
如果該執行標的沒有登記其他共有人,應要求案外人明確其對執行標的的權屬及份額的主張,讓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對此發表意見。
如果各方對執行標的的權屬及份額存在爭議的,執行法官應及時移送給執行裁判部門,通過執行標的異議及異議之訴予以解決,以此確定可供執行的財產。
如果各方對執行標的的權屬及份額不存在爭議,但案外人要求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則通過執行行為異議及復議程序解決。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辦人在處理時,會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屬及份額提出的異議錯誤導入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解決。
除此之外,確定執行標的過程中還應引起注意的是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情形。基于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在處置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時要充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其預留安置費用。
安置費雖然也在執行標的的變價款中支出,但要注意不應將被執行人列入參與分配人,而應在執行標的處置前確定安置費數額,處置后直接支付給被執行人。如果各方對安置費的確定存在異議的,通過執行異議及復議程序解決,亦不應導入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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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好執行標的后,就要對參與分配的主體進行確定。執行參與分配的主體資格決定著哪些人有資格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僅對已在參與分配程序之中的債權人有實質性影響,也對未加入到參與分配程序之中的其他債權人也存在潛在影響。
一般來說,參與分配的主體應是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或雖未取得執行依據但對執行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等應予分配的權利人。
對于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當事人,如果滿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第6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如受害人基于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賠償的),也應為其在待分配財產中預留相應份額;
如果符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如對被執行人財產首先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債權人),即使相關債權人未主動申請,法院也應當依法通知相關債權人參與分配。
審查參與分配的主體資格時有兩個重點:
一是參與分配的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執行程序開始”這一時點較為清晰,而“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應當按照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已發送任一相關當事人的前一日為標準進行判定。
二是對參與分配的主體資格產生爭議時的處理程序。對于未被允許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提出異議的,應及時導入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加以解決;對于確定為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準許參與分配的其他債權人對其資格提出異議的,應當通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及其異議之訴加以解決。執行實務中,混淆上述兩種情形導致處理不當的情況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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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并有效送達參與分配方案是參與分配制度的關鍵一步,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部分。
首先,執行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完整清晰,用語應準確規范,應包括:當事人姓名和地址、可供分配的款項、債權總額、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及債權性質、參與分配的依據、分配順序、各債權人受分配的比例和數額、分配方案制作日期以及對方案有異議的救濟途徑等。
其次,在分配方案作出后應及時送達給當事人,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若未及時制作并送達分配方案,將導致后續不斷有債權人加入,影響案件的執結效率。
最后,如果有當事人對執行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官收到書面異議后,要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與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與被執行人在15日內未反對的,執行法院按異議人意見進行修正;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通知異議人,異議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按原分配方案實施。
在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審理中,要注意與案外人異議之訴予以區分,如果是對待分配財產范圍提出異議的,屬于案外人異議之訴,不能在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解決。此外,對參與分配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異議,認為該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不屬于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
來源:中院執裁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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