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律師桌上堆積如山的案卷背后是無數的期盼與漫長的等待。一張張最初被視為“廢紙”的勝訴判決書,卻在執著的堅持中等來了重生的曙光。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維權之路,如同黑夜行船,雖見燈塔光明,卻也易觸暗礁,但在維權律師的引航下,走在這條路上的投資者有了更多安全感。
近年來,財聞傳媒聯合浙江法治報、同花順,攜手業內知名律師,共同打造專業維權平臺,為證券市場投資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近期,就投資者維權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財聞與平臺入駐律師、浙江方廣律師事務所主任、證券維權負責人孔聰律師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
維權道路上,總有避不開的“意外”
“今年,我們新開庭的維權案件有33件,12起尚未宣判,12起勝訴或和解,還有9起判了敗訴,敗訴個案中包含7起無行政處罰的案件。”采訪最開始,孔聰向財聞攤開了一張2025年維權成績單。他坦誠地表示:“從以往的經驗來看,我們對案件總有七八成把握。這一年,我們打贏了一些難度較大的官司,一些覺得‘穩贏’的官司卻敗訴了,我們也在總結經驗,根據法院最新判決的導向、尺度、依據,動態調整訴訟策略,爭取更好的結果。”
據財聞了解,一名維權律師從接到投資者委托再到起訴、一審、二審,經過一系列訴訟程序到實際賠償到位,整個維權周期平均需要2至3年,但這只是一個中位數,長達6至7年的案件也并不罕見。在這條漫長的維權路上,“意外”常伴左右。
孔聰回憶道,眾合股份的維權案讓他留下了深刻印象。2019年陷入債務危機的眾合股份從深交所退市,后轉入退市三板,因經營狀況不佳,被列入失信名單。退市、失信、負債累累,這些關鍵詞讓當時絕大部分律所不再接受維權委托。“因為業內都知道,這個案件贏面很大,但勝訴判決書也會成為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既然公司沒錢賠給投資者,在立案的時候,甚至有的法官都要問一句‘這還起訴什么’,認為這完全是浪費司法資源。”孔聰說:“當時更多的是出于情懷,律所內部也反復討論要不要繼續,但我們覺得至少要幫投資者拿到一份生效的判決書,留一線希望。”
好在,資本市場本身就充滿轉機。一些質地較好的企業有幸獲得重組方的介入,也讓原本如同“廢紙”的判決書有了“起死回生”的機會。而眾合股份就是這樣一個重整成功的案例,維權工作也隨之峰回路轉。此外,孔聰還表示,市場波動本身也可能帶來“意外”。有些上市公司確實存在違法違規事實,也受到了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可以成為投資者維權的對象,但因其自身發展狀況良好,加之近兩年資本市場整體向好,股價節節攀升,讓原本可以維權的投資者并未遭受損失,維權也就消弭在一片大好的大盤里了。
在眾多“意外”中,案件審理結果的“意外”是讓律師最為難的。“我們接手過一些案例,上市公司業績造假,利潤虛增幾十倍,在揭露日后股價連續跌停,這一虛假陳述在財務數據不實和造成市場波動等方面明顯具備‘重大性’,但一審、二審法院均判定不符合‘重大性’標準,判了敗訴。但近期聽說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審了,說明此前的判決確實存在爭議點。”孔聰介紹道。
在另一個案件中,判決的爭議點則在于對“揭露日”概念的厘定。我國法律把“揭露日”定為虛假陳述行為首次被公開之日,可對“公開”的解釋卻像“多棱鏡”。“一般情況下,企業披露‘被立案調查’視為‘揭露日’,盡管投資者不清楚上市公司被立案的原因,但至少知道這中間存在問題,而往往‘被立案’公告發布后,公司股價會應聲下跌,給股民造成損失。”孔聰解釋道:“但也有部分企業在被立案之前,已披露自身違規行為,我們認為這是更早的‘揭露日’,但有個別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仍然認定立案之日才是揭露日,導致不少投資者不能納入維權范圍,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存在‘意外’的細節點。”
盡管有時勝券在握的案件也會意外失守。但孔聰和他的同事卻不愿輕易放棄。“對于不合理的判決,我們也會‘硬剛’,把維權堅持到底。但這種堅持需要智慧,需要在不斷累積的案件經驗基礎上,盡可能精準地判斷判決結果,綜合評估各種因素,找到更適合的方案,為投資者爭取利益最大化。”孔聰表示。對律師而言,維權從來不是“押寶”,而是給合法權益一條“活路”。
司法實踐中,新規還藏著幾個“難”
從2016年開始為投資者維權,孔聰在這條路上走了快10年,選擇成為一名專職的維權律師,既是情懷驅使,不忍見到許多投資者白白蒙受損失,更是在那時看到了投資者維權將成為司法實踐中更重要的領域。他用“平穩向好”來形容這十年業務規模的增長,也是形容整個司法環境對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視。
近年來,我國針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領域頻出新政,如近期發布的《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等。這套政策組合拳系統性重構了投資者保護的法律依據與監管生態。孔聰認為,隨著新規落地,上市公司治理尤其是信披合法合規方面將更加嚴格、細化、明確、科學;同時,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增強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處罰標準。新規出臺也將更有力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投資者維權方面的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與虛假陳述維權并列的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并在司法實踐層面逐漸向有利于投資者維權的方向上引導,例如采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
但孔聰也表示,司法實踐是不斷完善的過程,政策傳導需要更長的周期和更多的實踐。今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期間,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正在認真研究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已經正式立項。“這兩項司法解釋已經研究了很久,其核心點與虛假陳述案件的維權有很大差異,包括因果關系的認定、索賠金額的核算等。以操縱市場為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侵權賠償的規定都很確定,造成投資者損失就應該賠償。但由于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絕大部分法院基本不會支持。”孔聰解釋道。
值得慶幸的是,仍有一些先進法院對這類維權在判決上予以支持。“南京中院就做出過精彩判決。首先,是推算出受侵權行為影響的每個交易日在去除侵權影響以后的真實價格;然后,再將投資者的每筆交易與擬制真實價格相比的差額進行損益相抵,確定受損金額,并判投資者勝訴。后續可能也會有判決參照它,但要讓類似判決的數量形成更大規模的增長,最終要靠司法解釋來支持。”
孔聰表示,近兩年法院處理投資者維權案件的整體效率、規范程度顯著提升,更加注意細節、研究更為深入、判決更有依據,“隨著投資者維權方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部分代表性法院作出一些具有示范性和參考性的案例,整個司法環境都在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另一方面,康美藥業案、澤達易盛案后,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被投資者寄予厚望,金通靈、美尚生態等案件也采用了特別代表人訴訟。這一制度的特別之處在于首席原告只能為投資者保護機構,并通過登記結算公司后臺數據確定原告范圍,即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范圍。若沒有投資者明確表示退出,那么默認該名投資者加入到集體訴訟當中,這就保障了所有因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受到權益損害的投資者。
這一制度能否普及?孔聰認為,對于法院而言,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實施成本較高、維權周期更長,需要不斷完善,才有普及可能。“特別代表人訴訟在司法上給了投資者最大的保護和便利,當然是大家喜聞樂見的一種嘗試。但規則的設定與執行往往要兼顧多種相沖突的價值,比如,在對投資者做出極致保護的同時,也消耗了更多司法資源,更大力度地打擊了企業。盡管打擊違法上市公司、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就是制度所追求的,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告不理’,而特別代表人訴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該原則。綜合這些因素,這一制度要實現常態化,既要符合司法體制的意愿,也需要技術力量的支持。”孔聰表示。
十年回望,維權之路依然漫長且充滿未知,但孔聰和他的團隊將繼續以專業和情懷,在這條路上堅定前行。因為在沉甸甸的數據與條文背后,是每個投資者真實的人生,和他們對公平的樸素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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