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關于優化調整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繳存職工,可選擇將原商業貸款的一部分轉為公積金貸款,形成公積金組合貸款,無需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
具體政策內容如下: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減輕繳存人住房貸款利息負擔,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優化調整我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政策(以下簡稱轉公積金貸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調整內容
(一)擴大轉公積金貸款模式
增加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模式。調整后轉公積金貸款可申請將原商業貸款轉為純公積金貸款,也可申請將原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組合貸款,但原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不能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
轉公積金貸款定義調整為:轉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本人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我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經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后,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二)支持異地繳存職工辦理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放開繳存職工本地限制,支持異地繳存職工辦理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三)調整轉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結清原商業貸款要求
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繳存職工,可選擇將原商業貸款的一部分轉為公積金貸款,形成公積金組合貸款,無需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
(四)調整轉公積金貸款條件
申請轉公積金貸款除應符合濟南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借款申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業貸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購住房的產權人;
2.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已經辦理,并符合辦理(或轉移)房屋抵押登記條件;
3.借款申請人及產權共有人同意辦理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
二、優化政策執行時間
為防范資金流動性風險和保證服務質量,避免業務過于集中,本次政策調整涉及的業務按照原商業貸款發放日期先后順序分階段受理轉公積金貸款業務:2026年2月28日前受理商貸發放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前的轉公積金貸款業務;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受理商貸發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轉公積金貸款業務;2026年6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條件的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三、其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未做調整事項仍按《濟南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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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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