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星新聞
“我和老婆都是很多年前辦的銀行卡,當時辦卡也沒人提過不能外借,實在是不知道出借卡是違法的。”日前,北京的任先生向紅星新聞求助,稱自己7月時為幫朋友做生意,出借了自己與妻子的銀行賬戶幫忙收轉錢款,卻不曾想資金涉詐,導致其相關賬戶被凍結,最后還被劃扣了10萬余元。
任先生認為,自己事先并不知道資金涉詐,其行為僅為交易步驟,且自己也并未獲利,只是出于善意幫助朋友,應當被認作“善意第三方”,“出借卡的錯我認,但我們被劃扣的10萬余元又該找誰要回來?”
對此,負責偵辦該起案件的寧夏警方在接待任先生時曾回復稱,其資金返還程序沒有問題,任先生等有出借行為導致錢被劃扣了,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同時,警方也表示,如果任先生等人覺得警方有任何的執法漏洞或錯誤,可以訴訟或選擇其他反映渠道。
針對該起案件,有律師認為,從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來看,任先生夫妻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存在違法性,應當就其出借銀行卡的違法性承擔責任。另外,雖警方的凍結行為有法律依據,但劃扣行為需審查其合法性,“若任先生方主張的‘善意第三方’身份成立,則其被劃扣的款項應不被追繳。”律師建議任先生夫妻提交書面申訴,并附上證據材料。
幫朋友“收轉交易資金”
夫妻倆卷入涉詐案
事情源于胡某發布在社交平臺上的一則顯卡售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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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發到網上的顯卡售賣信息
據胡某介紹,今年7月,他通過朋友了解到轉賣一張電腦顯卡可獲取200元跑腿費后,便在社交平臺發布了一則“4090白牌渦輪24G,現貨找我”的售賣信息。很快,一名自稱是買家的網友找上他,稱自己需為工作室購買多張顯卡,并相繼以郵寄、代取等方式下單。
“一張顯卡的價格是2萬,他說先買一個測試看看。另外他想拿回扣和避稅,就要求我提供私對私的賬戶。”胡某告訴紅星新聞,因自己持有的銀行賬戶轉出受限3000元,他便找到好友任先生,請其提供銀行賬戶幫忙收轉交易資金。
在胡某提供的多張他與上述買家的聊天截圖里,記者看到,該網友先后在7月22日、24日、25日,以及28日向胡某下單多張顯卡。其間,7月22日與24日共有12萬元打入了任先生的銀行賬戶;7月25日與28日則共有30萬元打入了任先生妻子張女士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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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曾回復胡某銀行的“資金保留”短信屬于風控,去銀行解開就行
另外,記者也注意到,在他們的聊天截圖里,胡某曾在7月25日將張女士收到的銀行風險提示短信“賬戶(卡)中20萬元資金處于保留狀態,暫時無法使用”發給買家,詢問對方賬戶是否有問題。對此,該買家表示,這屬于風控,去銀行解開就行。
“一開始對方是把錢打到我的賬戶上,但我的賬戶每天轉出額度是5萬元,無法完成大額度交易,就找來我妻子幫收。”任先生告訴記者,每次對方將錢打入自己賬戶后,他便反手轉賬給了顯卡的商家,自己并未獲利。即使是7月25日收到對方錢款后被銀行“風控”,他們也用了自己另外的銀行賬戶內的錢轉給了商家。
任先生說,7月28日,他們在收到對方轉賬時,突然接到了警方提示資金涉詐的電話,便立即阻止了對方繼續打款的舉動,并聯系胡某報警反映情況。“事后我們了解到,是有資金涉詐受害人在寧夏報案,我和妻子的銀行賬戶因收轉了涉詐資金被凍結了。”
因有出借卡行為
賬戶被凍結且劃扣10萬余元
任先生說,他們本以為隨著自己的報案以及配合警方提交相關記錄,自己的銀行賬戶就可以恢復正常,但沒想到等來的卻是賬戶被劃扣錢款的消息,“9月,我妻子被凍結的銀行賬戶被劃扣了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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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的銀行賬戶被劃扣10萬余元
任先生提供的交易明細截圖顯示,尾號8218的工行用戶(張女士持有)在9月12日被劃扣100454元,余額3276.23元,對方戶名為“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凍結劃扣資金過渡戶”。據任先生稱,事后他們曾前往銀行柜臺詢問情況,工作人員表示系警方劃扣,“給我們看了個文件名字,但不給看具體內容。”
對于這一情況,任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認為,自己事先并不知道對方是騙子,其行為僅為交易步驟,且自己也并未獲利,只是出于善意幫助朋友,應當被認作“善意第三方”,“我什么都沒有得到,反倒被迫損失了10萬余元,我也是受害者。”
為搞清緣由,任先生夫妻曾多次與負責偵辦此案的寧夏警方聯系,但未能得到解決。11月27日,紅星新聞與任先生、胡某一同前往銀川市金鳳區公安分局詢問情況,一相關負責人接待了任先生與胡某。
據胡某提供的此次接待錄音顯示,相關負責人在了解大致情況后稱,該局所有的凍結(行為)都是要跟銀行,以及上級單位審批的,其資金返還程序沒有問題,“你有(銀行卡)出借行為導致錢被劃扣了,那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而當任先生提出想要警方出具一份劃扣的事由文書等材料時,該負責人則表示,相關的返還文書是給銀行出具的,是對公的文書,并不是對某個人出示,且文書上面還涉及多人的卡號、姓名、身份證號等隱私信息,“你要看可以,但復印帶走是不行的。”另外,該負責人也表示,如果任先生等人覺得警方有任何的執法漏洞或錯誤,可以訴訟或選擇其他反映渠道,“這個錢一毛錢沒有落到公安機關口袋里面,全額還給被害人的。”
此外,記者也從任先生處了解到,此前他們曾向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郵寄了一份函件,反映金鳳區公安分局在劃扣他們銀行賬戶錢款時存在違法行為。11月18日,該院回復任先生稱,經審查該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公安機關存在違法行為。
律師解讀:
需證明自己系“善意第三方”
建議申訴并附證據材料
11月28日,紅星新聞從金鳳區公安分局政工室處了解到,任先生等人所涉及的詐騙案目前仍在偵辦中,相關情況暫不便告知。此外,任先生也在12月30日向記者表示,其目前已打算咨詢律師對寧夏警方進行起訴。
針對上述情況,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恬表示,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出借銀行賬戶本身就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處以1000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在刑事領域,由于電信詐騙類型案件的特殊性,公安機關可以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為依據,對案涉的資金賬戶進行凍結,并經查明凍結資金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無爭議后,向被害人進行資金返還。”
唐恬說,在這個過程中,核驗賬戶內資金是否“明確無爭議”以及確認案涉賬戶所有人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十分重要,直接決定了公安機關是否應當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很多人會天然地認為對案涉資金為非法資金‘并不知情’就應當被推定為善意第三人,但是司法實踐中,‘應當知道’而未盡到注意義務的,也可能被推定為‘明知’。例如,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交易方式是否異常隱蔽、對方身份是否可疑等,都是可能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應當知道’的因素。”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則向記者表示,在上述事件中,警方的凍結行為有法律依據,但劃扣行為需審查其合法性,“判斷善意或故意需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判斷。警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對涉嫌犯罪的賬戶進行凍結,是合法的偵查措施,而劃扣行為涉及對涉案財產的處置。若任先生夫妻能證明其系‘善意取得’,則其取得的款項不應被追繳。”
對于如何判斷是否“善意取得”,譚敏濤解釋說,需考慮是否支付合理對價、是否明知款項系違法犯罪所得、交易過程是否符合常理以及是否有異常情況等,“目前,寧夏警方認為任先生夫妻‘出借銀行卡是違法行為’,傾向于認定其存在過錯。但任先生夫妻主張其系‘善意第三方’,需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資金來源不明知、交易過程系正常、也未獲利等情況進行說明。”
“任先生夫妻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存在違法性,應當就其出借銀行卡的違法性承擔責任。如果其主張的‘善意第三方’身份若能成立,則其被劃扣的款項應不被追繳。”譚敏濤表示,任先生夫妻可以向寧夏警方或其上級機關提交書面申訴,附上證據材料。
紅星新聞記者 羅夢婕 受訪者供圖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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