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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美國最常引發訴訟的隱私法案之一,《視頻隱私保護法》(Video Privacy Protection Act,簡稱 VPPA,18 U.S.C. § 2710)雖源于 1988 年的模擬時代,卻在數字經濟時代持續對全球出海企業構成重大合規風險。該法案因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選人羅伯特?博克的錄像帶租賃記錄被泄露而制定,如今憑借每起違規 2500 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條款,成為原告律師針對含可播放視頻及第三方 Cookie 的網站運營方發起集體訴訟的核心工具。2025 年,美國多巡回法院就 VPPA 關鍵條款作出重大判決,部分引發司法分歧,為出海企業的美國市場合規帶來新的挑戰與指引。本文結合年度核心判例,解析 VPPA 合規關鍵點,助力企業出海規避隱私訴訟風險。
一、VPPA 核心框架與訴訟邏輯
VPPA 的核心禁止性規定為:“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 在知情情況下,披露 “消費者” 的 “個人可識別信息”,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盡管法案對 “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個人可識別信息”“消費者” 均有定義,但這些術語的適用范圍始終是訴訟爭議焦點。
原告律師發起訴訟的核心邏輯的是:
1、網站訪客或賬戶持有者因訂閱網站內容,構成 VPPA 下的 “消費者”;
2、網站運營方因提供網絡視頻服務,屬于 “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主張網絡視頻與錄像帶具有相似性);
3、含第三方 Cookie 或像素的網站,會以用戶 ID、含視頻網頁 URL 等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個人可識別信息”。此類訴訟可能引發巨額集體賠償,對出海企業的美國業務構成直接威脅。
二、2025 年 VPPA 關鍵判決與合規爭議焦點
2025 年的司法實踐圍繞 VPPA 三大核心術語的定義展開,多份判決不僅明確了部分適用規則,更形成了潛在的巡回法院分歧,需出海企業重點關注。
(一)個人可識別信息:“普通人標準” 的采納與爭議
VPPA 將 “個人可識別信息” 定義為 “能表明個人已向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請求或獲取特定視頻資料或服務的信息”。在互聯網語境下,IP 地址、用戶 ID、含視頻 URL 等數字標識是否屬于此類信息,成為爭議核心。2016 年第三巡回法院確立 “普通人標準”,即僅當信息能讓普通人輕易識別特定個人的觀影行為時,才構成 VPPA 規制的個人可識別信息,IP 地址等數字標識不在此列(但未排除精確 GPS 坐標或客戶 ID 的可能性)。
2025 年 5 月,第二巡回法院(管轄紐約、康涅狄格州、佛蒙特州)在 Solomon v. Flipps Media, Inc. 案中采納了這一標準,理由包括:法案文本更傾向于排除僅能由技術熟練第三方破解的標識;VPPA 禁止 “知情” 披露,責任不應取決于接收方的技術水平;國會歷史上曾拒絕將 IP 地址等數字標識納入定義,表明其認可 “普通人標準”。此后一個月,該法院在另一案件中進一步明確,社交媒體 ID 中的數字串不屬于普通人可輕易識別的信息,基于像素的 VPPA 索賠難以成立。
然而,并非所有法院均認可該標準。威斯康星州西區法院在 Manza v. Pesi, Inc. 案中駁回了 “普通人標準”,認為其缺乏文本依據,且可能導致服務提供商通過簡單反向查詢表規避責任 —— 若適用該標準,當年泄露博克大法官租賃記錄的視頻商店,只需用記者提供的 ID 號而非姓名披露信息,即可免于追責,違背了 VPPA 的立法初衷。這一分歧意味著,出海企業在不同巡回區面臨的合規標準可能存在差異。
(二)“消費者” 定義:巡回法院的明確分歧
VPPA 規定 “消費者” 指 “向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租賃、購買或訂閱商品或服務的任何人”,但核心爭議在于:若企業提供多種商品或服務,個人未租賃、購買或訂閱視頻相關服務,是否仍構成 “消費者”?2025 年,三大巡回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形成明確司法分歧。
第七巡回法院在 3 月 Gardner v. Me-TV Nat’l Ltd. P’ship 案中指出,“消費者” 無需實際購買或觀看視頻。該案被告網站提供免費經典劇集觀看服務,用戶注冊賬戶即可獲取節目提醒等功能,同時銷售實體商品。法院認為,注冊賬戶構成 “訂閱”(用戶提供郵箱等信息換取服務),且 VPPA 未要求 “商品或服務必須與視頻相關”—— 即使用戶僅購買衛衣、馬克杯等實體商品,仍屬于 “消費者”。
而第六巡回法院在 4 月的案件中持相反觀點,強調應結合上下文解釋 “商品或服務”,其與 “視聽資料” 直接相關。原告僅訂閱被告的在線通訊(非視聽內容),即便被告網站含視頻,仍不構成 VPPA 下的 “消費者”,法院因此駁回索賠。
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在 8 月 Pileggi v. Washington Newspaper Publ’g Co., LLC 案中進一步擴展了第六巡回法院的邏輯:即便用戶訂閱的通訊包含嵌入式視頻或視頻鏈接,但若 VPPA 索賠所依據的信息披露來自用戶在網站上觀看的其他視頻(而非訂閱通訊中的視頻),用戶仍不構成 “消費者”。
這一司法分歧為出海企業帶來顯著不確定性,尤其是運營含通訊訂閱、多品類商品銷售及視頻服務的綜合型網站,需根據目標市場所在巡回區的規則制定合規策略。
(三)“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適用范圍的收縮趨勢
長期以來,原告方主張運營含視頻網站的企業均屬于 VPPA 下的 “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法案定義為 “從事預錄錄像帶或類似視聽資料租賃、銷售或交付業務的任何人”)。但 2025 年的司法實踐開始限制該術語的適用范圍。
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在 Pileggi 案的協同意見中,資深法官蘭多夫指出,新聞機構等主體并非 “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其核心理由是,法案中的 “類似” 視聽資料不應等同于 “任何” 視聽資料 —— 互聯網短視頻與錄像帶的運營模式存在本質區別:前者通過點擊鏈接獲取數字流,后者則是獲取物理載體,二者不具有相似性。
12 月,第八巡回法院在 Christopherson v. Cinema Ent. Corp. 案中進一步明確,“從事相關業務” 應理解為 “為生計或獲利而定期從事”。該案被告電影院的核心業務是售票、放映電影及銷售零食,網站上的免費電影預告片僅為廣告性質,因此不構成 “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法院強調,若將此類企業納入規制,將導致 “所有在網站發布視頻廣告的企業均需遵守 VPPA” 的極端結論,違背立法本意。
這一系列判決呈現出收縮 “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 適用范圍的趨勢,對出海企業而言是積極信號,但仍需結合自身核心業務與視頻服務的關聯性判斷合規義務。
三、出海企業 VPPA 合規實操啟示
2025 年的司法判決為出海企業提供了明確的合規指引,同時也揭示了潛在風險,企業需重點關注以下三點:
1、謹慎處理第三方工具與數字標識披露。在第二、第三巡回區運營含視頻的網站,應避免通過第三方 Cookie 或像素披露用戶 ID、IP 地址等僅能由技術手段破解的信息,此類披露難以滿足 “普通人標準”,可降低訴訟風險;而在未采納該標準的地區,需進一步強化數據披露審查,避免通過可逆查詢表等方式間接披露用戶觀影信息。
2、明確 “消費者” 身份認定邊界。若網站提供通訊訂閱、實體商品銷售與視頻服務,需根據目標巡回區的規則設計用戶服務:在第七巡回區,應將賬戶注冊、實體商品購買等行為均納入 “消費者” 合規管理;在第六、哥倫比亞特區巡回區,則需明確區分視頻服務與非視頻服務的訂閱關系,避免因非視頻服務訂閱引發 VPPA 索賠。
3、精準界定自身業務屬性。企業需評估核心業務是否以 “視聽資料租賃、銷售或交付” 為核心:若視頻服務僅為輔助功能(如廣告、產品介紹),可依據第八巡回法院的判決主張不構成 “視頻磁帶服務提供商”;但需避免將視頻服務作為核心盈利來源,否則仍可能面臨合規風險。
四、總結
VPPA 憑借其高額法定損害賠償,仍是 2026 年美國隱私訴訟的熱點領域。2025 年的司法判決既明確了部分合規規則,也加劇了巡回區之間的分歧,為出海企業的美國市場拓展帶來復雜的合規挑戰。對于運營含視頻服務、面向美國用戶的出海企業而言,需密切關注各巡回法院的最新動態,結合自身業務模式制定針對性合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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